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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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7/12/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8608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辦理」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函意旨,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應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其目的係考量相片影像檔適時更新有利於辨識人貌。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論向異地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均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俾利戶政事務所確實核對檔存相片、所繳之相片與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
國民身分證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轉內政部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除親自辦理或委託父或母一方辦理外,其父母可否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略以:「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辨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查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一、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8條第1項:『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二、爰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上開戶籍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至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示略以,「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母之一方辦理,…年滿14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尚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7/1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9101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提供申請調閱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案。【說明二】關於警察、檢調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如因公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調閱或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考量該機關申請目的主要係核對相片影像,是以上開相關機關如須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時,該申請書有關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編號及個案之製發審核流程欄資料,戶政事務所毋需一併影印提供。【說明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已建置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管理機制,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毋需再予載明,內政部已錄案刪除相關欄位。【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國民身分證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5053號有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臨時證明書處理原則乙案,請依規定確實辦理。【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二、....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除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國民身分證製發作業系統、機具故障無法製發、無法獲得空白證或膠膜,或臨時發生重大災變事故,無法即時製發國民身分證外,不可發給臨時證明書。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前夕,戶政事務所遇有上開情事,始得製發臨時證明書,俾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戶政事務所核發臨時證明書仍應依下列原刖,本於妥慎嚴謹之態度辦理:〈一〉發給當事人臨時證明書時,應另影印該證明書留存,並錄案統計,列冊管理。〈二〉選舉投票日2週前,全面清查已領有臨時證明書迄未換領新證者,並通知當事人儘速領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查核當事人身分。〈三〉選舉投票日前1日18時前,彙整領有臨時證明書未換領新證者清冊〈含臨時證明書影本〉,併『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完成後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名冊』通知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使用。〈四〉選舉投票日當派員留守,因應民眾領取國民身分證及投票所查證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供參。
國民身分證2007/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有關「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考量相片影像資料檔適時更新有利人貌辨識,如當事人欲更新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且其願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規定,另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申請換證者,得比照上開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當事人依上開規定異地換領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辦理,俾利戶政事務所仔細核對檔存相片、所繳相片及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而為同一人,追查其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是否異常,並就國民身分證未載事項稽核查對詢問,審慎檢查國民身分證是否真實,絕對避免不法人士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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