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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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377號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人貌及相關資料案【說明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另按本部98年6月6日台內戶字第0980104992號函略以:「當事人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時,除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查驗其戶口名簿正本外,應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詢問當事人至少5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如出生年月日、個人重要記事),如有任一與戶籍登記未符者,即須依上開辦法第9條規定,查證當事人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當事人身分。同時,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明事實。」
【說明二】、查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辨識之重要依據,依本部統計,自94年12月2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補領國民身分證之人數已累積逾294萬人,為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初、補及換領國民身分證,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至第11條及第14條等規定,切實核對當事人容貌與戶籍資料及審核當事人提憑文件;辦理國民身分證之補領並應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說明三】、又當事人提憑之文件為個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健保卡或學生證等,應查核該項文件是否經申報遺失;另於核發國民身分證時,應注意國民身分證核發安全性及審慎核對領取人,避免誤發或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俾保障民眾權益。
國民身分證2013/07/04府民戶字第1020132661號函轉內政部2013/0703台內戶字第1020245830號函有關查詢駕照換補資料一案【說明一】依據交通部102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02001895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4月15日南市民戶字第1020324450號函。
【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描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查實務上民眾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迭有提具駕照供戶政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查對使用,戶政機關如須查證駕照真偽時,可透過e政府服務平台申請公路監理資訊中介服務,即可免費查詢駕駛執照換補資料。【說明三】另交通部已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102年7月1日起領有各類普通駕駛執照之民眾無須再定期換照,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爰民眾持有效之駕照申領國民身分證時,仍應切實核對當事人容貌與戶籍資料及審核當事人提憑文件,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並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以其他方式確認身分,俾避免偽冒領國民身分證情事。
國民身分證2013/07/31府民戶字第1020153067號函轉內政部2013/07/30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號函有關民眾申請取回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一案【說明一】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另依本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略以,鑑於當事人原國民身分證經截角後足供識別,又國民身分證領補換作業系統亦已註記最新核發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無法申請各項金融交易。考量原證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如經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之原證。【說明二】按已失效力之國民身分證應依上揭規定收回,係因該國民身分證已失效力,且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或發生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情事,爰由戶政事務所截角收回,惟如確有對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由,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同意返還,惟仍應截角作廢,以供識別。
國民身分證2013/08/15府民戶字第1020164165號函轉內政部2013/08/14台內戶字第1020284812號函有關建議開放初領國民身分證可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之適用對象一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2年8月9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26865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其立法目的係考量異地初領國民身分證恐造成容貌查對疑義及身分辨識困難,易衍生冒領或誤領情事。惟為兼顧便民及行政效能,本部業以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令,公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國民身分證2013/09/03府民戶字第1020177508號函轉內政部2013/08/29內授中戶字第1025830128號函有關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須否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收取換證規費及依職權逕行登記一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568號函(諒達)賡續辦理,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6月18日北市民戶字第10231919600號函。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出生地登記係屬戶籍登記;同法第48條第1至3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尚不包含出生地登記;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說明三】查出生地登記係戶籍登記項目,惟並未強制民眾均須申請登記,且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爰本部上揭函為完善個人基本資料出生地登記,針對出生地空白者,俟機補辦出生地登記,以利當事人辦理護照等事宜。為鼓勵未曾申辦出生地登記者踴躍辦理,以充實戶籍登記資料,茲再補充規定如下:(一)個人戶籍資料出生地欄為空白,經通知或俟機告知當事人補辦出生地,當事人辦竣該登記,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另因併辦其他各項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收取換證規費。(二)因出生地登記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仍請俟機於申辦案件或其他登記時以勸導方式辦理。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0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案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2年8月7日府民戶字第1020196001號、雲林縣政府102年9月6日府民戶字第1025109985號函。
二、有關桃園縣政府所提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有無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部分,查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又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略以,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爰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
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應核對本人人貌。」其所指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尚無疑義。
三、復查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立法考量,係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戶政事務所須為人貌核對,以避免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又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另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略以,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現行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其立法意旨如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但書之「依法規不得授權者」。準此,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任他人辦理,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及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四、查現行戶政事務所協助外交部辦理護照親辦案件之人別確認作業,申請人不論已否成年,均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為人別確認,以避免不法人士冒辦護照。國民身分證係識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證明文件,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如得委託他人辦理,固可簡政便民,惟為防範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宜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為之,以利人貌及身分之查對。
五、說明三有關本部5函涉及其他事項之規定,仍繼續適用:
(一)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
能力。(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
(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
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95年12月1日台內戶字
第0950187843號函)
(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換領國民身分證之委託,應依戶籍
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辦理。(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
20004761號函、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
函及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
六、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08日台內戶字第1020320366號函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三、辦理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應提憑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持駕照或健保卡作為身分證件者,應同時提憑戶口名簿。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應切實核對申請人或受委託人之人貌以確定身分,並查核所繳交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之真偽。
   (三)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提憑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如有疏漏或錯誤應請其補正,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於核對無誤後應影印或掃描檔存。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於人別確認或事實查證如有疑義,應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共同會商、協助查證或調查事實,以利認定個案情形。
   (五)經查核人貌、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均屬正確,依法辦理戶籍登記。
四、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事項: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因初設戶籍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二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四)查核人貌身分:
      1.查核本人人貌:
       (1)查明本人之戶籍資料。
       (2)查閱歷次相片影像檔資料或戶役政資訊系統其他有助查證資料。
       (3)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除原提憑證件外,應查證二項以上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或相關人證。
       (4)詢問至少五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以確定身分。
       (5)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2.查核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人貌: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查對如有疑義,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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