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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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1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10199210號有關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間,得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協助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核對人貌一案一、依戶籍法第60條與第61條規定,國民身分證遺失,應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其立法考量,係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辨識之重要依據,避免因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於異地辦理補領,易衍生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
二、旨揭建議事項,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持反對意見。另考量內政部業於95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諒達)略以,當事人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確無法外出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場,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補證事宜。當事人如係未按址居住者,得請其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徙登記後,再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當事人如非屬未按址居住者,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特殊情形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以行政協助方式,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後受理其申請補證,俟新證製妥後,再函送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轉發。爰本案維持現行規定。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1年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10197147號有關配偶死亡,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一案一、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旨揭建議事項,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均表示贊成。基於簡政便民,配偶戶籍地不同者,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完成後,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自即日起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國民身分證2012/08/09府民戶字第1010158637號函轉內政部2012/08/08內中戶字第1015830173號函檢送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21、128007及171041內容對照表1份【說明一】依據101年4月份及5月份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之序號16.2及16.6記事例提案辦理。【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變更或更正之。」基於上開辦法以「特殊情事」辦理變更者因無記事例,為符需求作業,增列「特殊原因與諧音不雅」等用語,爰將記事例代碼171021配合修正為「原統一編號(戶號)為××××××××××與他人重複(係誤錄、係錯誤、末碼為4、數字3至8碼3個4以上、特殊原因、諧音不雅)民國×××年××月××日重配(更正、變更)。」【說明三】因應提憑駐日本大阪辦事處公文辦理本國女子之無戶籍日本配偶之死亡註記,鑑於現行記事例代碼128007內容無詳細登載配偶外國人之姓名資料,為利實務需求作業,爰予配合修正為「配偶○○○(中文)×國人○○○(日文漢字原名)○○○(英文)(××××年××月××日出生)民國×××年××月××日(發現、推定)死亡民國×××年××月××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1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至上揭記事例未版更前請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1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291653號函有關黃○○先生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末碼「4」配賦新號,復以該號碼不雅申請回復原統一編號案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8月22日北民戶第1012366266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諒達)略以:「……二、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之忌諱,而例外准予變更之情形。……國民身證統一編號乃重要之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姓,其變更不宜較改姓、改名及姓名變更之規定為寬,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為『4』申請重新配賦新號者,請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核處。……」
三、復按本部97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函(諒達)略以:「……二、有關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沿續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程序與條件……(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
四、另按本部99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90236399號函(諒達)略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民眾個人專屬識別代碼,不宜任意變更。惟如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者,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事,且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曾變更者,得由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
五、依上開函釋意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之專屬代碼,其配賦與管理具有隱定性、識別性、正確性及專屬性,具有公益上之管控目的,原則上不宜任意變更。是以,民眾以統一編號末碼「4」或諧音不雅為由申請重新配賦統一編號,戶政事務所應查明是否有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及異常補、換發國民身分證等情事,並以1次為限。
六、至本案黃○○先生因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碼為「4」,95年間業申請重新配賦統一編號,得同意以該統一編號不雅為由申請回復原末碼「4」之統一編號,惟應先轉知黃○○先生不得再以統一編號末碼為「4」之事由申請變更,以維持統一編號之穩定性。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1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305952號函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致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應換領時,委託辦理得否免繳交2年內相片案一、兼復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9月7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28750號函。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2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有本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三、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辦法為查驗程序辦理,以確定身分,如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因非屬申請戶籍登記致記載事項變更、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相片等法定換領事由,無涉人貌確認及其他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為免造成民眾負擔,得免繳交相片。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1年10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10330411號函有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附件三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第11點規定一案【說明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附件三第11點規定略以:「配戴眼鏡:(一)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說明二】查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係提供身分辨識使用,爰當事人提供之相片應足資辨識本人人貌,上揭規定不得配戴有色眼鏡,係指不得佩戴無法清楚呈現眼睛之眼鏡。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1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345542號函有關未變更性別登記之跨性別者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案【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1年10月24日院臺性平字第1010147396號函辦理。
【說明二】、按本部99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69583號函略以:「…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又國民身分證所載相片為個人人貌識別依據,而當事人性別依戶籍資料所載。至民眾繳交之相片應與其日常裝扮相符,以利身分識別,其相片規格應符合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說明三】、復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準此,戶政事務所於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於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請領人身分。有關未變更性別登記之跨性別者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請依前揭規定及本部上揭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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