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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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4/4/14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63421號有關委託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請依函示說明段辦理並宣導。【內政部函】【說明一】配合93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有關委託他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之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一)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戶字第8376659號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如當事人舊證上之相片與換證繳交之相片,可辨識係同一人,得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規定,繼續適用。 〈二〉除因異地辦理戶籍登記(現階段為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欄位不敷改註一併申請換發者外,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不得委託辦理。 【說明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仍應確實審慎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掛失紀錄,並依照「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及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有關查對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身分及人貌之相關規定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4/3/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6129號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有關年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及本部93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函,由當事人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惟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仍請依照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辦理。 【說明三】初領國民身分證,及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檢具醫生或里鄰長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在外縣市就學學生、軍警學校學生、現役軍人檢具就讀學校或部隊長之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直系血親或配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規定(本部83年9月29日台(83)內戶字第8304332號函、84年6月29日台(84)內戶字第8403102號函、84年10月13日台(84)內戶字第8488365號函、91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10006567號函等)未修正,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說明四】國民身分證得異地申請換發後,是否可委託他人辦理,及戶政事務所受理異地委託辦理換證之防弊措施,請研提具體意見依附件格式填寫後,於93年3月12日前函報本部(請先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moi0732@moi.gov.tw)。
國民身分證2004/2/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有關換證之申請人疑義案。【內容二】按台中縣政府93年2月24日府民戶字第0930049460號函轉內政部93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函影本,關於說明二〈三):「故換證之申請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一節,係針對「換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初領及補發國民身分證則依原規定辦理,請配合。
國民身分證2004/2/18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60349號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戶政事務所換發國民身分證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請確實依函示內容辦理並宣導。【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93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函送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 【說明二】有關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規定如下: (1)依上開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係「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辦識時,為便利核對口卡相片並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是類案件仍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仍應確實審慎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掛失紀錄,並依照「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及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有關查對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身分及人貌之相關規定辦理。 (3)國民身分證既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且戶政事務所多已實施中午彈性上班,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較以往更為便利,故換證之申請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第24條第1項規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戶字第8376659號函停止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民身分證住遷註記欄所載有變更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改註,加蓋承辦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因死亡、死亡宣告、撤銷戶籍或註銷戶籍登記者,應將國民身分證繳還戶政事務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銷燬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或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發或換發者,並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國民身分證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1687號有關在台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出境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欲於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否先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內政部】【說明二】本案姜先生可持在台原有戶籍證明,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上述證明文件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持憑查驗入國,入國後再向原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可出具委託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人向最後註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配賦統號。
國民身分證2003/1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55941號有關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流程及申請紀錄表,請依內文規定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一】考量部分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無法立即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並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關)最新資訊,本部業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網站,增設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紀錄資料檔,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自文到之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說明二】有關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說明如下:(1)當事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前,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2)當事人如在國外,無法親自或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可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當事人(受委託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應填寫「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 (4)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身分(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後,將「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傳真通報本部,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掛失紀錄資料檔,提供各界查詢。使用該網站之機關、機構或個人,應加強查證當事人身分。 (5)當事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戶政資訊系統將自動移除掛失紀錄,更新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無需再通報本部。 ?(6)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如經尋獲,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申請撤銷掛失。申請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程序,請依照申請掛失之程序辦理。 【說明三】當事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因尚未申請補發新證,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不予異動,俟當事人依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後,再予更新請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該掛失紀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一、修正「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一)原「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欄位調整如后,修正格式如附件,即日起請依修正後表單辦理掛失(撤銷掛失)案件。1.刪除框外「承辦人」欄位2.調移外框右下方「聯絡電話」及「傳真日期」欄位至表框右上方3.紀錄表右下方增列修正日期(二)上揭紀錄表傳真本司(02-27480756)約一小時後,請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www.ris.gov.tw),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查詢功能,僅需輸入當事人統號即可查得該筆掛失紀錄,無庸電話確認是否收妥傳真。 二、第十批空白國民身分證配賦方式:(一)按現行空白國民身分證配賦資料展開作業(RLSC2498),空白證起始(截止)號碼共七碼,第一碼為批號,惟僅可輸入數字,為因應第十批空白證批號輸入,將修改程式第一碼可輸入英數字,第十批空白證號第一碼請輸入「A」,第十一批輸入「B」,依此類推。(二)上揭功能預計於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底版本更新。戶政司戶籍作業科 袁00(02)2745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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