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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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292號2005/12/12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併提法院通知書暨明定未失效力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乙案。【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民事訴訟法第515條雖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惟不妨礙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債權人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宜依其是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與相對人是否有訴訟關係等情事,審酌是否核發戶籍謄本。至支付命令是否仍有效之證明文件乙節,因民事訴訟法並無核發該等文件之相關規定,且揆諸前開說明,支付命令縱失其效力,仍不妨礙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故法院尚無核發支付命令有效證明文件之必要。」【說明三】本案有關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尚無庸併提法院通知書,亦無庸明定未失效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如有疑義,得請債權人另提憑其他足資證明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仍然存在之文件或其他訴訟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戶籍謄本2005/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298號2005/12/5內政部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94年12月5日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書函〈隨函影附〉略以: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以下簡稱該場〉業已進入清算程序,查合作社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同條文第2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說明三】另依據合作社法第61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算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本案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乙案,應就具體個案審酌該場原理事賴00先生是否為清算人?又如為清算人,其與林00、楊00、林00三名場員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本於職權認定核處。 
戶籍謄本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戶籍謄本2005/1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858號2005/11/1法務部法律字第0940033446號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學術研究機構等以學術研究名義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乙案。【說明二】本案台灣大學心理系曹老師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請求提供新生兒資料乙節,請依法務部94年11月01日法律字第0940033446號函(隨函影附)意旨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要點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法務部函【說明二】按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者,因該個人資料亦屬行政資訊之一部分,故除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有關利用之規定者外,尚須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判斷有無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事;如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事,縱符合個資法有關得利用之規定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合先敘明。法務部函【說明三】次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復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但法令另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件台灣大學心理系曹老師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向台北市民政局請求提供新生兒資料乙節,就該局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應屬特定目的(戶政及戶口管理)外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個資法首開規定第7款所稱之「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宜由該局本於權責審認之,其審酌事項宜包括例如︰蒐集資料者是否簽有保密義務,保證不洩漏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有無作匿名化處理,致研究報告公布或揭露時,不會識別特定當事人?提供之資料是否僅屬一般基本資料,未涉及當事人較敏感之資料等。又如認符合前揭個資法第8條第7款所稱「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而得為目的外利用者,仍應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判斷有無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事。因該新生兒個人資料屬於個人隱私之一部分,依該辦法前揭條款規定,除有法令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須「對公益有必要者」始得公開或提供之。至於上開所稱之「公益」及「有必要」,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由受理請求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之。是以,如該局經衡量判斷為本件符合「公開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而對於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權益較為輕微者,自得提供之。另個資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件於提供該新生兒之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提供之資料,應以該學術研究有必要者為限」,與該學術研究無關之資料,則不得提供,併予敘明。
戶籍謄本2005/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關於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戶籍地址內之設籍戶數及人數是否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乙案。【說明二】該案經法務部94年10月27日法律字第0940039602號函復(隨函影附)略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有關民意代表及建設公司等請求戶政機關提供某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戶籍謄本199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802396號有關貴處為協助台中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準備辦理大陸籍新娘生活適應座談及習俗規劃協助活動,函請提供本縣大里市、霧峰鄉區域大陸新娘名冊﹝名單﹞資料乙案,…。【說明二】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同法第10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說明三】又內政部於88年2月2日台﹝88﹞內戶字第8802396號函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貴市議會如需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得比照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戶政機關提供。」【說明四】貴處議員專業問政,協助本府推動縣政及為民喉舌不遺餘力,是為本縣縣民所共睹,惟因戶政資料涉及民眾隱私,近年更受民眾強烈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未經民眾同意之個人資料,本案查台中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非係戶籍法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及政府機關,歉難提供。貴處議員如有就議案涉及事項,需提供名冊參考,則請依照內政部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再函請大里市、霧峰鄉戶政事務所提供,造成不便,謹請見諒。
戶籍謄本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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