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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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6/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90647號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臺灣土地銀行行員持第四區區域中心委託書得否比照分公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1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206號函略以,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次依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說明三】另依臺灣土地銀行95年12月1日上開函略以,臺灣土地銀行設有六個區域中心,各有劃分轄區,目前主要係辦理轄區內有關各營業單位〈分公司〉之〈一〉徵信及授信審查、核定、核轉等業務;〈二〉授信後覆審、逾放催收業務;以收集中處理,事權統一並簡化作業之功效。區域中心主任綜理上開業務,依本行分層負責授權規定,為具有獨立權責之負責人,故區域中心人員持該中心出具之委託書,代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屬本行概括授權其處理逾放催收業務之必要行為,應為法令所許可。爰本案請參照本部上揭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辦理。
戶籍謄本2006/09/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5609號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如以影本辦理時,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前述所稱負責人範圍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略以:「申請戶籍謄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說明三】另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二、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至有關「負責人」範圍乙節,仍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本部上揭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說明三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
戶籍謄本2006/0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8540號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除戶英文戶籍謄本疑義一案。【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現戶或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應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仍以該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致在臺現無戶籍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
戶籍謄本2006/07/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之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乙節,補充規定如下:〈一〉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1、委託書〈應載明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二〉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三〉另經濟部認許在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得由其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應載明該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國內負責人姓名並蓋有該負責人印章〉、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認許證明文件或外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上揭相關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國內負責人之印章,交由受委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按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及上揭說明二、三均係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須知之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上開函、上揭說明意旨及本於應將戶籍謄本交付於適格申請人之原則訂定該須知,惟如已訂定該申請須知且執行尚無疑義者繼續實施。
戶籍謄本2006/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有關委託申請戶籍謄本,委託人除出具委託書外,須否併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辦理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5年3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50051645號函有關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3次檢討會議紀錄其中案由7申請戶籍謄本應否查驗證明文件之決議:〈一〉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可簽名〉,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二〉委託申請:委託人出具委託書併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受委託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可簽名〉與該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說明三】有關上揭函申請戶籍謄本相關事項重新規定如下:〈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二〉委託申請部分:1、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該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2、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3、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三〉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之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文件業已規定須經我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故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惟應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四〉至身分證明文件之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另全面換證後,已領有新證者,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有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如提憑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得查對其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相符後,據以參採。〈五〉申請戶籍謄本,所附證件及其內容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證。 
戶籍謄本2006/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3178號2006/5/9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16037號有關臺南市政府及臺南縣政府請示吳王○梅女士以其父王○賜為「南郊整地株式會社」股東名義及國有財產局核發之株主名簿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戶籍謄本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5年5月9日法律字第0950016037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查日據時期依日本法律設立之株式會社〈即公司〉解散後,依當時日本商法第430條及第124條規定,應經清算。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與剩餘財產之分派。清算終結者,該會社法人人格消滅,其剩餘財產依當時適用之日本商法第1條、第68條準用日本民法第688條第2項之規定,應按各股東出資額分割於各股東〈本部74年8月30日法74律字第10836號函及82年8月13日法82律決字第16925號函參照〉。惟本案「南郊整地株式會社」所有之土地,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7年10月3日台財產局接第87022509號函囑該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應依行政院59年4月20日台59內字第3306號令示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國有登記,其中百分之0.2日股接收為國有,專案辦理接收國有登記,其餘屬國人股東股份部分,通知各該股東辦理民股權利登記之意旨可知,該會社於臺灣光復前並未經解散與清算。從而,該日據時期之會社,其於臺灣光復後如未依當時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5年6月7日公布「臺灣省公司登記實施辦法」辦理公司登記,依經濟部56年12月8日經台56商字第34591號令規定,於35年11月30日後即視為不存在,自不發生株主〈即股東〉後代繼承其父財產而成為該會社股東之問題,亦無得由株主後代召開臨時株主會議〈即臨時股東會〉並進行清算之可能…。」本案請參照上揭函釋意旨,依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6/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3號「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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