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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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內政部104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40403740號有關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比照中文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延續同一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說明一】、兼復嘉義市政府104年1月28日府民戶字第1045303077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10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0130827號函規定略以:「查新式戶籍謄本,改採直式橫書方式列印,版面格式非固定欄位,故末頁延續同1人前1頁戶籍資料之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戶籍資料欄位及系統預設列印文
字(如:個人資料保護警示標語、頁次、核發機關等)。鑑於前揭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延續同一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復按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之列印方式與中文戶籍謄本相同,依上開規定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亦應一併適用。
戶籍謄本104年3月9日台內戶字第1040012289號有關林○華先生以獨立參加人身分持憑法院訴訟文書等文件,得否申請訴訟案件中原告林○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案【說明一】、復 貴府104年2月9日府民戶字第1040033110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說明三】、依來函略以,林○華先生等3人為承租人,與原告(出租人)林○源先生等11人訂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林○華先生等人經法院依職權命渠等獨立參加訴訟,嗣林○華先生以訴訟案件之獨立參加人身分,申請原告林○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
【說明四】、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是否包括訴訟獨立參加人一節,按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
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依上揭規定,訴訟參加人係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故訴訟參加人非屬本案訴訟當事人之一。
【說明五】、又訴訟參加人是否符合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之利害關係人一節,按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係以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為要件,第三人雖經行政法院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惟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究與本案訴訟之原告或被告須合一確定,亦無法知悉。今林○華先生申請原告林○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除戶戶籍謄本,請依林○華先生檢附之文件審認是否足資證明與被申請人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如有疑義,得逕函詢該法院究明,並依法院意見,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內政部104年5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140號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宜否以彩色套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申請書一案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年3月18日北市民戶字第1043089870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復按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金融
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委託書(應載明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等證明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三、有關金融機構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宜否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以彩色套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按戶籍謄本之核發涉個人隱私,申請人於申請時提供之證明文件,須足供戶政事務所形式上判斷其真實性。考量將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套印於戶籍謄本申請書,除可大量複印外,戶政事務所亦難以確認該套印之真偽。為避免戶籍謄本遭冒領,本案以維持現行作業為宜。
戶籍謄本內政部104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26697號有關莊○傑先生反映戶籍謄本個人記事記載疑義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年7月16日北市民戶字第10432283800號函。
【說明二】、按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略以,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進行遮蓋,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三】、考量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得申請記事省略,如申請列印記事,多交付需用機關使用,如一律將個人記事欄中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遮蓋部分號碼以「*」取代,恐致須使用載有統一編號謄本民眾之困擾。惟個案如有遮碼需求,得由申請人於戶籍謄本申請書敘明,戶政事務所列印後以人工方式遮蓋關係人之統一編號後4碼,以「*」取代及加蓋校對章,並請妥為向民眾說明,恐因遮蓋統一編號致無法滿足需用機關需求,宜審慎考量或先向需用機關確認。
戶籍謄本內政部104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40431753號有關預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利害關係人申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疑義案。【說明一】、兼復屏東縣政府104年8月20日屏府民戶字第10426257400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發布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預定自104年9月1日生效:「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考量寄居人口與戶內其他人口無親屬關係或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如得逕申請同戶內其他人口之戶籍謄本,將衍生困擾,爰排除寄居人口為利害關係人。因戶長與戶內人口為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至寄居人口原則僅得請領本人之戶籍謄本,如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應符合其他利害關係資格。
戶籍謄本105年1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50402023號有關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第1目規定1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年1月14日新北民戶字第1050087040號函。
【說明二】、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
具之委託書……。(第1項)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第2項)」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一)申請資格: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3.受委託人。(二)繳交之證明文件: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
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
【說明三】、考量英文戶籍謄本之申請人如在國內未設有戶籍,無法繳交國民身分證供戶政事務所查驗身分,恐影響申辦權益,爰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之繳驗,同意比照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得提憑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另本部將錄案研修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第1目規定。
戶籍謄本內政部105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50406760號有關戶籍謄本核發機關蓋章位置案【說明一】、兼復桃園市政府105年2月24日府民戶字第1050039128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100年7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00143350號函略以,有關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資料,2張以上者,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章戳蓋於最後1張謄本背面空白處。次按本部103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0703342號函略以,新式戶籍謄本蓋章及2頁以上裝訂位置,統一蓋章及裝訂於同份戶籍謄本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爰有關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資料及中文戶籍謄本章戳蓋章位置,已有規範。另有關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章戳蓋章位置,按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之列印方式與中文戶籍謄本相同,基於核發作業一致性,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之章戳宜比照中文戶籍謄本蓋章於末頁背面。
【說明三】、有關民眾建議戶籍謄本核發章戳蓋於謄本正面下方空白處1節,前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104年10月23日以新北民戶字第1042037372號函報本部,本部業於104年10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39791號函復略以,考量戶籍謄本正面係登載戶籍資料,如於該頁加蓋戶籍謄本章戳,恐覆蓋重要資訊,影響需用機關(單位)判讀。惟如民眾表示須將戶籍謄本章戳蓋於謄本正面始得交付需用單位使用,如謄本正面有足夠空間可資加蓋,得由戶政事務所個案同意,並告知民眾如無法使用,須重新申請並繳交規費,俾免困擾。本案請依本部上開函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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