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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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內政部103年01月06日台內戶字第1020384344號有關「建議核發英文戶籍謄本免蓋核發日期章戳」案【說明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2年5月23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231142700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101年10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10329295號函略以:「101年10月1日起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戶籍謄本下方頁次列新增『列印日期 年/月/日 時:分:秒』為提升效率及符合實務作業需求,免除每日人工更換日期章之不便,即日起戶籍謄本背面免蓋日期章戳。」係規範申請中文戶籍謄本,因申請日期與核發日期相同,為提升效率,免於背面加蓋核發日期章戳。現行實務作業,民眾於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如非當日申請當日核發,列印日期與核發日期即不相同,如不加蓋核發日期章戳,難以識別核發日期。又雖少數個案得於當日核發,惟仍有大多數案件非當日核發,為求作業一致,並為使受理機關識別核發日期,仍以維持現行作業為宜。
戶籍謄本內政部102 年12 月02 日台內戶字第1020359220 號有關土地共有人之一死亡,未辦理或未完成繼承登記之法定繼承人以賣土地為由,是否得為申請他共有人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之適格申請人一案。【新北市案】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 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復按內政部地政司102 年11 月25日內地司字第1020328002 號函略以:「按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關於土地共有人倘為依上開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全部或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為踐行該條第2 項於處分前通知他共有人之先行程序,查知他共有人存歿狀態或住址,確屬必要。惟該土地共有人倘已死亡,其繼承人欲依上開規定處分土地者,依民法第759 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之規定,仍應俟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為之。」
按上開規定,繼承人須俟辦理繼承登記後,取得對其登記前即取得之物權之處分權後,始有踐行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2 項於處分前通知他共有人之先行程序之必要。按戶籍資料涉及個人權益甚鉅,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旨揭情形仍須符合上揭規定,應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另有關利害關係之判斷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後再行核處。
戶籍謄本內政部103 年01 月08 日台內戶字第1030066100 號有關配合「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修正相關法規及登記須知一案,請 查照。一、 依據本部102 年9 月3 日研商「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第2 次工作會議決定賡續辦理。
二、 為配合「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本部於102 年12 月6 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365802 號函,請各直轄、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申請「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經查全國各戶政事務所業申請完竣,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業務,利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地籍資料,俾免申請人提憑地籍謄本。
戶籍謄本10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0130827號有關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延續同1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案【說明一】、兼復屏東縣政府103年3月28日屏府民戶字第10309162700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略以:「……按現行
戶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
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研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
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說明三】、查新式戶籍謄本,改採直式橫書方式列印,版面格式非固定欄位,故末頁延續同1人前1頁戶籍資料之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戶籍資料欄位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如:個人資料保護警示標語、頁次、核發機關等)。鑑於前揭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戶籍謄本內政部103年04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30133683號有關建議統一規定民眾申請地政機關需用(含祭祀公業土地登記用)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應予省略案【說明一】、依據103年度民政局(處)長聯繫座談會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二】、本案高雄市政府表示,該市林園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受理祭祀公業管理人出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派下員之個人戶籍謄本,表示欲送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用,並要求記事勿省略,事後被申請人知悉,向地政機關質疑為何辦理登記須列印個人記事。按本部地政司103年4月1日內地司登字第1036033026號書函略以,地政機關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登記申請人之戶籍
資料,故審查人員除無法透過電腦查詢相關戶籍資料外,尚無要求申請人提具戶籍資料以供審查。
【說明三】、按辦理土地登記,係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之業務權責,具體登記案件是否有要求申請人另提戶籍資料以供審查之必要,宜由權責登記機關審認。另不動產物權登記應以書面為之,民眾或地政士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案件前,即有依據相關資料填寫相關書面文件之需要,非全因地政機關審查需要而要求檢附。故民眾為申辦土地登記,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當事人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對於申請提供之範圍是否為申辦土地登記之必要有疑義時,得洽詢土地登記之權責登記機關瞭解,避免爭議。
戶籍謄本內政部103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92479號有關非戶內人口申辦其直系血親全戶(含寄居人口)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11月20日北市民戶字第10132
875600號函。
【說明二】、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復按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略以,申請
人建立祖譜如需其他與其祖父、曾祖父設籍同戶之其他旁系親屬資料,考量前揭資料係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得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
【說明三】、戶籍資料之提供因涉個人隱私,以製作族譜為由申請親屬之戶籍資料,不因申請事由或戶籍謄本種類而有不同核發標準。惟為兼顧民眾需求及確保戶籍資料安全,製作族譜申請之親等如超過上揭原則第2點第4款所定範圍,得參照上揭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規定意
旨,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另請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資料過度揭露。
戶籍謄本內政部103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1030205944號有關國人所持英文戶籍謄本登載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外文姓名應與渠等護照之外文姓名相同案【說明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3年7月2日領一字第1035128979
號函辦理。
【說明二】、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應繳交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等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惟實務上屢有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父、母外文姓名與渠等護照所載不一,致持該英文戶籍謄本之申請案件遭法國單位拒絕。
【說明三】、鑒於國人在國外身分係以護照所載外文姓名為準,為避免我國核發之各項身分證明文件因外文姓名不一致造成困擾,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時,向申請人說明倘申請人及其關係人之外文姓名登載與渠等護照資料不符,將造成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
,並請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規定,要求申請人優先提具申請人及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再依以下順序辦理:(1)請申請人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2)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據以核發英文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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