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098/12/07台內戶字第0980210970號有關祭祀公業申報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可由戶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以利公所審查依據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申請確定神明會會員名冊時,應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說明三】、基於上揭條文意旨,祭祀公業申報人向戶政機關申請查詢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戶政機關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公所審查。
戶籍謄本098/10/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8520號098/10/14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公保現字第09800083771號檢送內政部函示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於請領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所檢附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須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俾利辦理(如附件影本)。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說明一】、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及同細則第56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時,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兩者須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說明二】、查內政部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隠私考量,於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自即日起戶政機關核發戶籍謄本以「記事省略」為原則,若需列印記事,申請人於申請戶籍謄本時一併繳附被申請人之同意書。茲因本部辦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公保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案件之審核時,需審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或眷屬間之親屬關係,為足資證明其關係,所檢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記事需力求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以利辦理。【說明三】、又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便同意戶籍謄本登載記事內容,亦得改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之,惟該影印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貴要保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
戶籍謄本2009/04/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65576號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說明二】、按申請全戶英文戶籍謄本時,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併同列印及付費一事,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中譯內容係依據中文戶籍資料翻譯,如該戶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系統將帶出該非現住人口資料,由戶政事務所翻譯之,如民眾無須此類人口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簿頁改換寫作業(RLSC2700),整理戶籍資料後,再行辦理翻譯及核發英文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建議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與中文謄本一致乙節,內政部業錄案規劃於英文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800)增加列印種類 「4.全戶」,原列印種類1.修正為「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相關版本更新事項業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期程。 
戶籍謄本2009/04/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70382號有關修正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制乙案。【說明二】、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將改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機制,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維護廠商(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相關作業事宜,預定該系統修正期程為3月個月(即98年6月底)完成。
戶籍謄本2008/08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2007/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9865號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0960169865號函〈隨函影附〉略以:「…土地共有人提憑之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與被申請人為土地共有人且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事由,爰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事由,俾利戶政事務所審認,併予敘明。
戶籍謄本2008/5/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1829號有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放寬辦理祭祀公業受託申請相關戶籍資料之規定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合先敘明。【說明三】祭祀公業派下員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之判決書,足資證明其與特定人具直接利害關係,符合上揭規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之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2008/3/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5039號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利害關係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1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2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5980號函略以:「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其目的在行使債權,需有債務人之現住址,業己載明現戶謄本住址欄。」揆諸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位記載內容為全戶人口之遷徙或關於戶長之變動記事,似無影響債權人利益之虞。為保障當事人與戶內人口遷徙活動隱私,避免非債權債務關係人受無謂侵擾,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位可比照「個人記事」於利害關係人以債權債務關係申請戶籍謄本時予以省略。【說明三】查現行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100及RLSC2900〉業已提供全戶記事是否列印功能,系統預設為列印,如不列印則可輸入「N」。惟是否省略,宜由戶政事務所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2頁 / 共22 頁 (共15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