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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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12/04/25府民戶字第1010080274號函轉內政部2012/04/24台內戶字第1010153396號函有關於電子戶籍謄本增加謄本檢查號可掃瞄之條碼功能一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4月2日北民戶字第1011510920號函。【說明二】有關於電子戶籍謄本增加謄本檢查號可掃瞄之條碼功能一事,同意採行,以一維條碼Code-39為主,該條碼最大優點是碼數沒有強制的限定,可用大寫英文字母碼,且檢查碼可忽略不計,其條碼將置於電子戶籍謄本「謄本檢查號」頁面右下角提供一般條碼掃瞄器讀取,該功能預定於101年6月份進行版本更新。
戶籍謄本2012/04/30府民戶字第1010084094號函轉內政部2012/04/30台內戶字第1010176538號函有關宣導電子戶籍謄本之使用一案【說明一】為落實E化政府,鼓勵民眾以網路代替馬路,省卻民眾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並達成戶籍謄本減量之目標,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線上申辦電子戶籍謄本。需用機關(構)亦得於上開網站之「電子戶籍謄本申辦及驗證系統」項下,輸入謄本檢查號驗證,以確保該電子戶籍謄本資料正確性。【說明二】內政部多次函請各需用機關轉知所屬相關機關(構),如有應用戶籍謄本之需求,請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惟迭獲反映,仍有機關(構)未予採用並建議加強宣導。
【說明三】為提升電子戶籍謄本之使用率,以達簡政便民效益,請惠予透過所管網站、平面電子媒體、公共場合跑馬燈等各項機制協助宣導。請用宣導文字「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電子戶籍謄本,歡迎多加利用!」
戶籍謄本2012/05/31府民戶字第1010107592號函轉內政部2012/05/29台內戶字第1010204313號函有關受理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時,留意被申請人是否為「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資料註記」之被害人,並依規定核處一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5月22日台內防字第101019648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上開函附本部101年5月3日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第3次會議紀錄(第9頁),提及實務上有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之兒女或公婆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按本部101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略以:「因血緣、婚姻而產生親屬關係之人,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以,戶政事務所仍審核申請人之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提出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以保障被申請人戶籍資料之合理利用。」請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時,留意被申請人是否為「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資料註記」之被害人,並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12/08/28府民戶字第10101717788號函轉內政部2012/08/27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有關具土地共有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1號函附研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辦理。【說明二】迭獲民眾陳情,申請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因未能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而無法申辦土地登記,為妥善解決實務問題,經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對具有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補充規定如下:(一)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申請人可提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協議書、同意書、契約書等,依現行規定辦理;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二)有關土地共有人死亡或為辦理多代繼承登記,申請多代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檢具第2類(被繼承人)土地登記謄本,並由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為土地繼承人後,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說明三】至有關未申報之祭祀公業及神明會申報,須用派下員或信徒戶籍謄本一節,本部另案研議中,俟獲致解決方案再函送補充規定。
戶籍謄本2012/09/06府民戶字第1010178627號函轉內政部2012/09/05台內戶字第1010291893號書函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修正意見一案【說明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8月23日北市民戶字第10132484700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3項規定:「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說明三】本部前於101年3月28日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送「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修正草案,擬將旨揭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刪除,經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基於便民考量,以維持現行作業方式為宜,除本部101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諒達)規定,無須要求申請人另提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或限縮原親等範圍。【說明四】為兼顧便民及保障個人隱私,爰重新研擬「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修正草案條文:「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三)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二親等內之血親。(四)戶長與戶內人口。(五)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第1項)。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或閱覽抄錄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審認申請事由(第2項)。」
戶籍謄本內政部101年10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10329295號函有關「戶籍謄本背面所蓋印信章戳刪除日期」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1年10月4日府民戶字第1010251237號函。
【說明二】、按101年10月1日起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戶籍謄本下方頁次列新增「列印日期 年/月/日 時:分:秒」。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符合實務作業需求,免除每日人工更換日期章之不便,即日起戶籍謄本背面免蓋日期章戳。
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0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20256367號有關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案【說明一】、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說明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該書狀為確定權利人享有土地或建物權利之憑證,且其內容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標示內容及權利範圍等,應可供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土地登記名義人。
【說明三】、依上揭規定,申請人得以權利書狀(如土地所有權狀)取代繳驗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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