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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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11/09/30府民戶字第1000199633函轉內政部2011/09/30台內戶字第1000194418號有關開放民眾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黑框字「█」正確字元乙案【說明一】兼復雲林縣政府100年9月23日府民戶字第1000120968號函。【說明二】按目前電子戶籍謄本網路申辦系統其字型使用BIG-5碼,係因該BIG-5碼為使用繁體中文最常用於一般個人電腦漢字字符集,屬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約1萬3千餘字,有關Windows等主要作業系統的字符集都以BIG-5為基準;至戶役政資訊系統其字型使用EUC碼,包含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第3~5字面罕用字、第6~7字面異體字等,約計10萬多個字。有關民眾申辦電子戶籍謄本姓名出現「█」字元,係因該姓名內含有罕用字或異體字,非屬BIG-5中文編碼用字字集,才以「█」方式顯示於一般個人電腦畫面中,避免顯示錯誤姓名字型。【說明三】基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已於86年9月全國連線,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查詢該「█」字元正確字型,及避免民眾奔波往返,爰開放民眾得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洽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字元,並由該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加蓋校正章,以利民眾持向需用機關使用;又戶政事務所受理補註「█」字元,仍應查對該電子戶籍謄本紙本資料是否無誤,併予敘明。
戶籍謄本2011/10/04府民戶字第1000201113號函轉內政部2011/10/03內授中民字第1000034097號有關民眾為申辦祭祀公業案件,申領他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資料,如檢附公所補正函請領時,應以「正本」為之,並宜先行向公所確認,以杜絕不法【說明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9月20日府民宗字第1000371539號函辦理。【說明二】查本部接獲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有關「祭祀公業申報補正函」遭不法變造持用案例,故請相關機關(單位)依旨揭規定配合辦理。
戶籍謄本2011/10/18府民戶字第1000211851號函轉內政部2011/10/18台內戶字第1000203035號有關符合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之利害關係人得否申請當事人全戶(包含寄居人口)之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一】兼復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6日府民戶字第1000410392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份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另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略以:「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說明三】按本部96年10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諒達)意旨,係以戶內人口間具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得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與本案上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之利害關係人不同,如據以類推上開函釋核發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恐有侵害同戶內其他人員個人資料之虞,爰申請人依上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申請戶籍謄本,僅得提供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另按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諒達)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
戶籍謄本2011/07/20府民戶字第1000143900號函轉2011/07/19台內戶字第10001473350號有關統一電腦化前戶籍資料(含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核發作業及格式乙事【說明一】按本部99年9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90195040號函略以,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索引及影像資料,該原始紙本檔存之戶籍資料有A3及A4兩種尺寸,辦理數位化建置作業時,即以原始檔存尺寸掃瞄建檔,民眾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依原始掃瞄建檔尺寸核發,不宜另行縮小或放大,致生尺寸核發不一困擾。【說明二】經彙整實務作業及具體建議,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核發作業及格式如下:(一)原始掃瞄建檔為A4尺寸:採A4尺寸列印核發,2張以上於右方裝訂、加騎縫及蓋號碼章,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章戳蓋於最後一張謄本背面空白處。(二)原始掃瞄建檔為A3尺寸:採A3尺寸列印核發,2張以上不對折於右方裝訂、加騎縫及蓋號碼章,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章戳蓋於最後一張謄本背面空白處。(三)原始掃瞄建檔尺寸逾A4尺寸小於A3尺寸:採A3尺寸列印核發,2張以上不對折於右方裝訂、加騎縫及蓋號碼章,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章戳蓋於最後一張謄本背面空白處。(四)另工作站印表機新增列印A3功能乙事,經查戶政事務所均已配置戶籍資料數位化列表機,提供列印A3及A4尺寸之資料,戶政事務所無須列印A4版面,再於影印機放大為A3版面後核發,仍請依本部99年9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90195040號函規定辦理。
戶籍謄本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0903號函轉內政部2011/10/28北府民戶字第1001516355號新北市偽冒事件實際發生案例(如附件)2份,請卓參並嚴加防範注意,以杜絕不法【說明一】依據本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100年10月21日新北土戶字第1000009307號函及石門區戶政事務所100年10月24日新北門戶字第1000002893號函辦理。【說明二】本案不法人士(集團)犯案手法係以持同一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多次變造背書人姓名至本市多所戶政事務所偽冒領他人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2011/10/31府民戶字第1000221018號函轉內政部2011/10/31台內戶字第1000212484號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後以系統通報方式同步註記於關係人所內記事及戶籍謄本乙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13日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166號函。【說明二】本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及100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1000149033號函業規範當事人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後,其戶籍資料原載之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作業方式,為正確戶籍資料,有關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更正)登記後,請比照上揭姓名變更作業方式,於辦理當事人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連結至其弟(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內記事註記,代碼為「J.催告出生別變更」;弟(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則催告於30日內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於該弟(妹)戶籍資料記事欄登載「民國XXX年XX月XX日兄(姊)原出生別X男(X女)變更(更正)為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通報(戶所代碼)」,嗣後民眾至所辦理上開變更(更正)登記,原通報記事應以「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RLSC2700)」作業刪除,另於其戶籍資料記事欄接續登載正確記事。【說明三】有關上揭作業方式於事實發生至催告後登載個人記事間,因戶籍謄本無相關催告姓名或出生別變更(更正)註記,影響民眾權益,衍生身分認定糾紛乙節,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同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爰戶籍登記事項如有應申請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登記情形,除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免經催告程序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外,仍應賦予當事人申請及戶政事務所催告之義務,在辦理戶籍登記前,其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說明四】(一)另有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當事人姓名變更(更正)、出生別變更(更正)或其他身分登記存檔後,增加「關係人所內註記通報登錄畫面」,由系統自動通報新增關係人所內記事乙節,係屬作業流程之簡化,已納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研議。(二)於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或核發戶籍謄本時,由系統自動顯示催告姓名變更之所內註記乙節,按現行戶政事務所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案件或核發各項文件,均應先執行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證當事人最新戶籍資料狀態,該畫面之「所內記事」欄位如為「1」,應以功能鍵Alt+6 查詢所內記事資料,如有相關註記自應依權責審核並辦理相關事宜,非由系統檢核警示,影響系統作業效能,另本部刻正辦理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系統開發建置案,相關查詢方式已併入研議。(三)邇後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請循例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電腦化作業問題單,本部將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詳予答復。
戶籍謄本2011/11/10府民戶字第1000226724號函轉內政部2011/11/07台內戶字第1000214293號有關戶籍資料因過錄錯誤,辦理更正後,當事人領取英文戶籍謄本,得比照過錄錯誤更正後免費發給中文戶籍謄本一案【說明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10月26日北民戶字第1001530190號函。【說明二】按本部83年11月3日台(88)內戶字第8809648號函略以:「戶籍登記資料,因戶籍員過錄錯誤,辦理更正後,當事人如需向有關機關申請更正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免費發給戶籍謄本,…。」依上開規定意旨,英文戶籍謄本應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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