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美工圖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10/06/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1789號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07292號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戶籍謄本2010/07/16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序號2提案內容: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受託申請印鑑、戶籍謄本、戶籍登記,依內政部81年8月28日台(81)內戶字第810505號函規定,得受委託。日前為民服務研習會紀錄:應依行政程序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建請內政部重申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能為受託人?處理情形: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次按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基此,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戶籍謄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另受委任為行政程序之代理人者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戶籍謄本2010/07/23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序號6提案內容:一、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成時,始得向「連帶保證人」追討,鑑此,戶政事務所核發此類利害關係人謄本時,應否請求債權人舉證上揭證明文件後,再予以核發,以符相關連帶規定。二、有關核發「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未履行」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因未有明確指示文件,造成各戶政事務所承辦同仁須負擔極大的責任裁量,尤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深怕影響民眾權益,建請戶政司針對戶籍謄本核發原則審慎明確指示,例如:支付命令(可強制執行之先前告知)、債權憑證(已無財產可清償)等文件,即民眾所持以上文件時,讓各戶政事務所均有統一作法,而非各自有不同解讀而有不同准駁。處理情形:一、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保證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二、有關核發「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須提憑符合「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末履行」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提案情形所指支付命令或債權憑證等證明文件,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之一,請本於職權調查足資證明該款利害關係,惟因債權債務關係之案件態樣眾多,如個案審認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資料俾憑研處。 
戶籍謄本2010/10/21府民戶字第0990193370號函轉內政部2010/10/18台內戶字第0990206453號函有關電子戶籍謄本新增紙本列印防偽驗證功能,惠請各需用機關(單位)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內政部函【說明二】以往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必須先將自網路下載產製之密文檔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如光碟片、隨身碟…等)後交給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始得透過網路驗證使用。考量電子戶籍謄本使用及驗證之安全性與便利性,除現有以內政部戶政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加密功能外,本次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相關功能(詳如附件:修正電子戶籍謄本格式及功能對照表),民眾可自行列印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透過一般郵寄、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交付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該電子戶籍謄本可依其檢查號驗證。【說明三】本次新增相關功能已自99年10月1日起開放使用,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https://www.ris.gov.tw/AS2/index.html)進行申辦及驗證作業。【說明四】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e化政府,鼓勵以網路代替馬路,請 貴機關(單位)及所屬如有應用戶籍謄本需求,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省卻民眾奔波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
戶籍謄本2010/10/11府民戶字第0990185083函轉內政部2010/10/06台內戶字第0990201990號函有關本部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防偽驗證功能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為加強推動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電子戶籍謄本,除現有電子戶籍謄本以本部戶政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加密功能外,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相關功能,俾利需用電子戶籍謄本之機關(單位)、公司行號及個人得於上網查驗電子戶籍謄本內容。相關功能即日起開放使用,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https://www.ris.gov.tw/AS2/index.html)進行申辦及驗證作業。【說明二】請加強宣導電子戶籍謄本新增功能,俾利提高電子戶籍謄本之申請與使用率。
戶籍謄本2010/12/06府民戶字第0990227329號函轉內政部2010/11/29台內戶字第0990236578號函有關貴局建議「民眾異地(申請地)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若申請地戶政事務所查無該員戶籍資料時,由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1月23日北民戶字第0991134294號函。【說明二】按臺灣省警務處65年9月10日(65)警戶字第113544號函規定:「人民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如因該項調查簿保管不良或光復後移交時即屬不全,致不能發給謄本者,戶政事務所應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次按本部99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90862號函(諒達)略以:「…本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略以,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經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請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人…」。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該被查詢者之戶籍資料,得應申請人之要求,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另函復內容應敘明「○○○年○○月○○日查詢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無當事人資料」,以杜爭議。
戶籍謄本2011/05/18府民戶字第1000097186號函轉內政部2011/05/17台內戶字第1000099796號函有關邱00及邱00先生陳情邱0火先生以前管理人身分申請邱0祭祀公業其他派下員戶籍資料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邱00與邱00先生100年4月28日陳情書辦(如附件影本)理。【說明二】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一案,本部業以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諒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至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爰此,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依上開條例規定,審認申請人所提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是否經相關合法程序選認為管理人(或被推舉人),俾切實確認其利害關係人資格。【說明三】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復依案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內容,邱0火先生之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案,業經100年1月4日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2257號裁定確定。本案邱0火申請邱0祭祀公業其他派下員戶籍資料請參照上開規定核處,並轉知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美工圖
[ 第一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
第15頁 / 共22 頁 (共151 筆) 每頁顯示 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