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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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1/3/1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3339號貴轄居民曲○令先生要求請領現戶戶籍謄本免列印養女區○芳生父姓名欄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收養登記為戶籍法第四條明定之戶籍登記事項之一,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戶籍登記申請書,除應載明戶號‧‧‧。三、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被收養人姓名、出生別、出生年月日、配偶姓名、本生父母姓名、收養姓名‧‧。」準上揭規定,有關登記欄內容應包括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姓名等。 【說明三】至於收養登記後,民眾請領戶籍謄本可否於父母欄內免列印本生父母姓名,而直接列印為養父(母)姓名,與事實不符,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1/2/27法務部法90律字第003240號有關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一案。有關訴訟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於再行起訴前可否持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被告戶籍謄本一案,請依據法務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九十律字第○○三二四○號函釋辦理。 【法務部函釋】:關於如主旨所述之戶籍謄本申請人是否屬貴部八十八夫十月二十六日函頒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二八八號函所釋示之「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者)之範圍疑義乙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同條規定兩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由於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再議期間經過而未聲請再議或雖曾聲請再議而經駁回確定),該案件己非繫屬於檢察署,如原告訴人欲以訴訟上「利害關係人」作為申請被告尸籍謄本之依據,宜請其檢具已聲請檢察官再行起訴之證明文件為要。
戶籍謄本2001/2/8內政部內中戶字第9001012號有關民眾因個人需要,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本人英文姓名或配偶英文姓名一案。【說明二】按戶籍登記之姓名,除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需併同在記事欄加註其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外,其餘均以中文登載。本案民眾因個人需要英文姓名時,可告知其將戶籍謄本英譯本送縣市警察局外事課初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需要其他外文姓名,可由當事人自行或委託翻譯社譯妥戶籍謄本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
戶籍謄本2001/2/8內政部台(90)內中戶字第9001012號有關台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民眾因個人需要,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本人英文姓名或配偶英文姓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按戶籍登記之姓名,除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需併同在記事欄加註其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外,其餘均以中文登載。本案民眾因個人需要英文姓名時,可告知其將戶籍謄本英譯本送縣市警察局外事課初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如需要其他外文姓名,可由當事人自行或委託翻譯社譯妥戶籍謄本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核後自行送法院公證。
戶籍謄本2009/10/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8520號2009/10/14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公保現字第09800083771號檢送內政部函示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於請領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所檢附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須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俾利辦理(如附件影本)。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說明一】、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及同細則第56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時,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兩者須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說明二】、查內政部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隠私考量,於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自即日起戶政機關核發戶籍謄本以「記事省略」為原則,若需列印記事,申請人於申請戶籍謄本時一併繳附被申請人之同意書。茲因本部辦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公保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案件之審核時,需審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或眷屬間之親屬關係,為足資證明其關係,所檢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記事需力求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以利辦理。【說明三】、又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便同意戶籍謄本登載記事內容,亦得改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之,惟該影印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貴要保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
戶籍謄本2009/12/07台內戶字第0980210970號有關祭祀公業申報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可由戶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以利公所審查依據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申請確定神明會會員名冊時,應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說明三】、基於上揭條文意旨,祭祀公業申報人向戶政機關申請查詢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戶政機關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公所審查。
戶籍謄本2009/12/24台內戶字第0980234749號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辦理回饋金及追償金追討作業,可否憑扶助案之司法判決證明文件逕行申請受扶助人之戶籍謄本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法扶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依法提供弱勢者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委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協助性行為,並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由司法院為其監督管理機關,同時得於司法判決確定後,依法扶法第33條及35條以書面向受扶助人請求回饋金及追償金,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法扶法第34條規定:「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不依前項通知,限期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繳納,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得減免之。」再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依上開規定,若因寄送不達致受扶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法扶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其所提憑之司法判決暨書面寄送不達之證明文件得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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