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戶籍謄本 | 2003/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088號 | 有關民眾向戶政機關申請戶口統計資料收費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嗣後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折半收費;接受委託研究計畫者,全額收費。 |
戶籍謄本 | 2003/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6021號 | 有關建議機構或公司書面委託他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委託書除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外,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戶政事務所申請登打作業乙案。 | 【說明二】:按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四一九號函、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四四一五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七號函意旨已規定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係填寫受託人。另依人工作業之「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已明確載明「申請人(受委託人)」字樣。又「委託申請」欄亦明確載明係填寫委託人,故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RLRP2100)格式中「申請人姓名住址」欄更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姓名、住址」,如係委託申請時,該欄位應填寫「受委託人姓名住址」,至(RLRP2100)「委託申請」欄位中「受委託人」應更正為「委託人」,戶籍謄本申請書格式將另案修正,在版更未更新前,請自行將該「受」字刪除。 【說明三】:依修正後之申請書格式,將不致發生無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可資輸入之情況,又委託人如為機構或公司,「委託申請」欄位以人工方式記載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加蓋印章)、公司住址及公司統一編號,無庸記載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
戶籍謄本 | 2002/8/23司法院秘書長(91)秘台廳民一字第20835號 |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核發謄本案。 |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說明二】:據內政部反映,邇來民眾持憑法院出具之「報到證」請領對造之戶籍謄本時,因「報到證」上並未載明原告、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致無法辨明申請人是否為適格之申請人,而戶政單位為避免冒領戶籍謄本偽造身分證之犯罪情事發生,把關嚴謹,易造成民眾與戶政單位間之爭執與困擾。爾後,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並宜加註承辦書記官之聯絡電絡,以便一旦申請人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戶政人員能立即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查證確認。 |
戶籍謄本 | 2002/7/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6472號 | 有關建議統一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規定之作業方式一案。 | 【說明二】:依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八五○一六一六號函規定,民眾於任何一地申領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背面右下角,加註核發日期、被申請人姓名及受理戶政事務所名稱,以避免申請人持同一證明文件於不同戶政事務所多次申請之情事發生。 |
戶籍謄本 | 2001/12/18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 | 有關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申請持卡人之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一○一九八號函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謄本::。」另內政部四十年五月十四日內戶字第三九○號函釋略以:「利害關係人應以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 | 2001/11/2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2214號1998/9/7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一字第15405號 | 有關建議法院開立之支付命令或傳票等增列債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節,轉依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 |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二二一四號函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釋規定如下: (一)查司法院業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以(八七)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四○五號函轉知所屬法院於命當事人補正對造戶籍謄本時,如依卷內資料知悉對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宜於通知書或傳票上加註以資便民。 (二)次查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六○六五號函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四條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之事項,惟未規定需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債權人如須向戶政機關申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所需之債務人資料仍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 |
戶籍謄本 | 2001/9/2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1798號 | 有關申請人持憑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一案。 | 【說明二】:有關申請人持憑商業本票請求交付戶籍謄本,因本票格式甚多,戶政事務所僅能作形式上審查,且商業本票未載明發票人之詳細資料(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易生同姓名之誤,難以辨識發票人身分。仍請依據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七四三七號函規定,得提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 【說明三】:至申請人持銀行本票申請發票人戶籍謄本時,則應依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八九九九一號函規定提憑退票證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