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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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3/10/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036號有關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業務革新建議請函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真正意涵及民眾持加蓋「代發」章戳之戶籍謄本前往大陸地區使用被拒,造成不便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係辦理離婚登記同時辦理姓氏變更時應分別辦理離婚及姓氏變更登記等。 【說明三】另有關民眾因持加蓋「代發」章戳之戶籍謄本前往大陸地區使用被拒一節,按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並未規定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且核發之戶政事務所已於戶籍謄本上加蓋該所章戳,與現戶地址對照即可識別為代發,爰可免蓋「代發」章戳。
戶籍謄本2003/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132號有關債權人持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司法院秘書長92年9月3日(92)秘台廳民2字第21126號函釋略以:「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3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服務公司)係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3人,並受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債權人持資產服務公司通知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似足資證明該債權人為戶籍法第9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3/9/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982號有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辦事處以協助犯罪被害人求償權益為由,申請犯罪行為人之戶籍資料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辦事處如係經施阮00家屬委託申請林彥汝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
戶籍謄本2003/8/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790號有關楊○賢先生持憑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黃○霖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詳如原函。【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7790號函辦理,並復貴所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中縣烏戶字第0920002731號函。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楊○賢先生持憑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黃○霖戶籍謄本一案,請查明該交通事故證明書(正本)確屬利害關係證明後,本於職權核處。
戶籍謄本2003/6/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980號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訴訟用戶籍謄本時,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宜否省略乙案內政部函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說明三】.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其目的在行使債權,需有債務人之現住址,業已載明現戶謄本住址欄。如法院逕函戶政事務所查明或債權人持法院註明記事勿省略之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個人記事固可不予省略,惟如債權人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考量債權之行使與個人隱私資枓之保護,原則上仍請依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辦理,惟仍得視利害關係人舉證之資料及個案需要個案核處。
戶籍謄本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戶籍謄本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65號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戶政事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登載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乙案。內政部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加害人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疑義,業經本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547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九二)秘台廳家三字第01497號函規定在案,略以:「民事保護令之執行應視保護令內容定之,保護令中如未加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執行機關自不得擅加任何限制,否則即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 【說明三】.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戶字第0910067402號函說明二略以:「被害人於取得民事保護令後,得持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加害人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惟該類案件應係指同函說明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不得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被害人戶籍資料或交付謄本」之情形。本部目前「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除符合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規定之案件仍予保留外,其餘資料將於即日起刪除。 【說明四】爾後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審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始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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