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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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為避免戶籍資料不當使用,有關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求取時,建請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格式二供參)【研處意見】1.查現行配賦各警察單位之保密代碼係每三個月更新一次,另本部於92年7月14日函警政署轉知所屬,為防止不法人士以電話冒名取得戶籍資料,對所查詢戶籍資料之「保密代碼」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如警政機關業務需要,可就近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或由使用機關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 2.除警政機關以外的公務機關如需查詢個人資料,應出具正式公文,如時間緊迫,亦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憑證明文件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戶籍謄本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民眾申請它戶所戶籍謄本,只知道身分證字號及姓名,不知戶籍地址。 【研處意見】現行戶政事務所能以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號(或當事人部分人口姓名)加遠地戶政事務所代碼為查詢條件,該功能係為考量現行系統處理效能及各級戶政單位分層負責業務範圍,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領非本所之戶籍謄本案件時,宜就所提資料儘可能循線查明核發,如民眾提供之被申請人資料不齊全,仍請依現行方式填寫「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申請書傳真至縣(市)政府民政局依現行功能(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上中央資料庫代為查詢。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戶籍謄本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故應統一規範戶警機關查詢機制。以保護國民身分資料之安全並避免權益遭受危害。 【擬辦意見】1.請警政機關多利用戶役政介面連結作業查詢相關資料。 2.如需以電話查詢時請以警用電話聯繫。 3.如無警用電話或通訊品質不佳等原因,須以一般外線電話查詢時,可詢問查詢者機關及姓名、電話,以回撥方式答覆。惟應注意求證該回撥電話之真偽。 4.戶籍資料查詢僅限於本屬管轄區域內,切勿代查他轄區之資料,以杜絕查詢者逃避被所轄戶政事務所紀錄身分資料之管道。 5.應設簿紀錄電話內容,並隨時抽查。 6.加強戶警人員品德操守,切勿洩漏「機關查詢保密代碼」。 【研處意見】本案同意擬辦意見並擬函知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據戶政人員反應,部分派出所將查詢保密代碼寫在黑板上,以利通告員警,併案函請警政署轉知各派出所改進。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以自動電話轉接警用電話查詢戶籍資料,不予查復。 3.戶政司函請警政署將本決議納入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時所訂定之相關安全管理機制規定中。 4.各戶政機關切實依戶籍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按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程序提供戶籍資料。
戶籍謄本2004/7/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160號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IC卡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中央健康保險局】按本局所製發之健保IC卡,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就醫時應繳驗之「保險憑證」,其目的僅係供保險對象「就醫使用」,惟近來迭有報載及民眾反映,有戶政機關,電信單位及金融機構,將健保IC卡作為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者,為避免衍生爭議,健保IC卡實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2004/7/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023號有關建議遷出國外民眾為辦理入境遷入,申請電腦化前之除戶部分謄本,戶長資料應隨同印出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及93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30005841號函,為保護戶長之個人隱私資料及維護個人權益,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影印),係指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九條,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之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電腦化前戶籍謄本時,應先查明如為遷出國外民眾辦理遷入登記之需,在除戶戶籍資料未電腦連線查詢前,戶長資料仍應隨同印出,俾利渠等辦理遷入登記。
戶籍謄本2004/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5841號有關台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核發電腦化前除戶部分戶籍謄本,戶長資料不隨同影印」意見案。【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七三三○一號說明三中規定「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其旨在保護戶長隱私資料,維護個人權利。關於核發電腦化前除戶部分謄本時,應比照上開函意旨,戶長資料不隨同影印。
戶籍謄本2003/1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050號2003/11/17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0920050785號有關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建議提供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三人資料,以利戶政機關核發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資料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財政部92年11月17日台財融(3)字第0920050785號函復:「查目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規定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僅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該公司統一編號為:70820924,聯絡地址:台北市仁愛路二段99號六樓,聯絡電話:02-3343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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