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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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結婚2006/10/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8327號2006/10/0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專穀字第09511046700號函有關苗栗縣政府請示臺灣地區人民陳○成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侯○芳女士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附件。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10月3日境專穀字第0951104670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大陸地區人民侯○芳女士於95年8月28日偕臺灣地區配偶陳○成先生接受本局桃園國際機場服務站面談核定列為境內二度面談。惟查侯女未接受再度面談而於95年9月16日出境,且陳、侯二人已簽署離婚協議書,顯示侯女已無申請依親團聚意願…」準此,本案請依本部94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函說明二意旨,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入境臺灣地區為目的,戶政事務所得受理其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
結婚2006/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1029號2006/10/4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552422430號有關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原則不驗證越南人士單身證明供持憑來台辦理結婚登記一案。【說明二】有關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原則不驗證越南人士單身證明供持憑來台辦理結婚登記,爾後同仁受理戶籍登記時,倘發現可疑之越南單身證明持赴申請結婚登記者,請函本府層轉內政部,向該辦事處查詢是否為真實文件。【說明三】檢附上開函暨附件影本各一份。
結婚2006/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650號2006/09/22駐韓國代表處韓部字第09500009340號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國人許○華女士與韓籍人士柳○源申辦結婚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函轉駐韓國代表處95年9月22日韓部字第09500009340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上開函略以:「‧‧‧韓國地區因有戶籍制度,申辦人是否為單身,係依據戶籍謄本記載事項作為判定,尚未報有婚姻事項即表示申辦人為單身。此外,韓政府機關不另提供單身證明書或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檢附上開函暨附件影本各一份。
結婚2006/09/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51282號2006/09/05駐韓國代表處韓部字第09500008710號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紀○均先生與韓籍金○希女士辦理結婚登記疑義乙案,業經內政部函轉駐韓國代表處95年9月5日韓部字第09500008710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上開函略以:「...韓國地區因有戶籍制度,申辦人是否單身,係依據戶籍記載事項作為判定,尚未報有婚姻事項,即表示申辦人為單身...」。【說明三】檢附上開函暨附件影本各一份。
結婚2006/07/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5288號2006/07/07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570010450號有關外交部專案辦理國人與柬埔寨籍配偶結婚文件驗證及簽證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外交部函意旨,該部自本〈95〉年1月23日起暫停受理柬國結婚文件驗證。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考量,駐外館處自本〈95〉年4月10日至7月7日止以專案方式,重新受理前已向駐外館處申辦文件驗證及面談之國人,檢具其柬籍配偶單身證明、良民證及AIDS檢驗報告等文件向駐外館處重新登記面談,並俟面談通過後由駐外館處辦理相關文件之驗證及核發停留簽證,以利渠等柬籍配偶合法入境我國,並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後,改換居留簽證。【說明三】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國人與柬國人結婚登記時,仍請當事人提憑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可要求民眾先將文件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各分支機構驗證,俾利辦理。
結婚2006/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84862號有關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勸導其勿於姓氏中使用「氏」字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93年8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30073549號函規定略以,如經查明當事人申辦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所申報姓名中之「氏」字,係因不諳國人使用姓氏習慣而誤植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為更正登記。次案本部93年10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30011792號函請外交部於受理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或歸化國籍等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驗證時,向外籍配偶解說,國人使用姓氏習慣不包括「氏」字,並勸導其勿於取用之中文姓氏中使用「氏」字。外交部已轉知駐外館處加強勸導申請人,並經本部93年11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30013407號函轉知_貴局(府)在案。【說明二】現本部受理歸化國籍案件,多數越南籍之國人配偶,其中文姓名中仍習慣使用「氏」字,為避免日後當事人使用姓名之困擾,請於受理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或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案件時,勸導國人之外籍配偶勿於取用之中文姓中使用「氏」字。
結婚2006/5/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3881號2006/4/21駐雪梨辦事處雪梨字第090號有關台北市政府請示區○琴女士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生效日期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駐雪梨辦事處95年4月21日雪梨字第09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查澳洲結婚生效日期係以結婚證書所載結婚日期為準,故區女士結婚生效日期應為1998年6月6日。」本案請依上開函示意旨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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