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 | 機關字號 | 函釋要旨 | 法令內容 |
結婚 | 2008/6/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7080號 |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戶政單位所提登記婚作業問題單,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97年登記婚作業講習會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如附件〉。 |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戶政單位所提登記婚作業問題單,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97年登記婚作業講習會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如附件〉。 |
結婚 | 2008/6/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4238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預約辦理結婚登記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次按本部97年5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70077147號函略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區主機點於例假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均應保持系統開機狀態並派員輪值,以利辦理結婚登記。再按本部97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函略以,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準此,戶政事務所如遇民眾於傳統節慶及選舉日申辦結婚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意旨辦理。 |
結婚 | 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2號 |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相關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_貴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結婚是以結婚登記為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解釋上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日期應以結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說明三】鑑於儀式婚歷經百年,目前民眾仍習慣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即認定婚姻業已成立,依_貴部上揭函釋,戶籍上結婚登記日期始為結婚生效日,惟民眾多期待能維持民法第982條修正前儀式婚之日期為結婚生效日期,事涉_貴部主管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請_卓參。【說明四】復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略以,以網路申請戶籍登記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該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爰民眾除可親自赴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外,結婚當事人可否於網路上分別以自然人憑證申辦結婚登記?請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
結婚 | 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 |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重要傳統節慶之辦理方式乙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準此,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辦理程序應依上開作業規定意旨,由結婚當事人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當日戶政事務所應受理其結婚登記,以維護民眾權益。爰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至本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有關「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乙節,其原意係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需求等問題,惟如民眾欲於上開傳統重大節慶之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當應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另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本部業於97年6月2日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予以刪除版本更新,至統計系統周延建置另行研處。 |
結婚 | 2008/5/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2008/2/2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二字第0976800306號 | 有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渠等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7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8705723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當事人結婚日期係在臺初設戶籍日期之前,配偶姓名僅依前開證明文件登載,無需記載其配偶之外文姓名、國籍及結婚日期等記事。【說明三】次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上開函略以,該局及駐外館處受理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申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配偶欄登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記事欄未提供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該局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渠等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說明四】考量政府一體及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之意旨,因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實務需要,當事人辦理定居初設戶籍登記時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或辦妥初設戶籍後持憑上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補填當事人之結婚日期、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相關記事例業於97年5月22日新增為125009「民國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民國xx年xx月xx日補註〈戶所代碼〉」〉。 |
結婚 | 2008/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8324號 | 有關「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44點補充說明一案。 | 【說明二】有關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內政部於97年5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86179號函頒實施,本府業於97年5月26日以府民戶字第0970142741號函轉在案。【說明三】依旨揭須知第44點:「結婚次數欄:依據當事人結婚次數以阿拉伯數字輸入。」之規定,有關結婚次數欄之填寫方式,係以口頭詢問方式以阿拉伯數字輸入當事人之結婚次數,其次數包含當次申辦結婚登記在內。例如初次結婚者〈即婚前婚姻狀況欄為「未婚」者〉,該結婚次數欄填「1」。 |
結婚 | 2008/5/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2214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時,得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乙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6274號函略以,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因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業務,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合先敘明。【說明三】為避免當事人因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致國民身分證登載內容變更須再繳納規費換發新證之困擾,爰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如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務必先詢明當事人是否需申請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並告知一併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說明四】民眾欲於例假日辦理非屬結婚登記而衍生之相關戶籍登記事項,考量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係特為因應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之便民服務,爰非屬結婚登記附屬之戶籍登記事項如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遷徙、初設戶籍等,戶政事務所自得不受理。【說明五】為避免爭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之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_貴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