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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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結婚2012/03/07府民戶字第1010113592號函轉內政部2012/06/06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3號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1年6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說明】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5月3日北民戶字第1011690485號函。
結婚2012/06/07府民戶字第1010113592號函轉內政部2012/06/06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3號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1年6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18445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說明】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5月3日北民戶字第1011690485號函。
結婚2012/07/24府民戶字第1010147461號函轉2012/07/23台內戶字第1010259317號函辦理。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特定國家清單1份【說明】依據外交部101年7月18日部授領二字第1015128639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 貴府101年6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10513581號函。
結婚2012/08/06府民戶字第1010154937號函轉內政部2012/08/03台內戶字第10102626863號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1年8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262686號令修正發布乙案依據內政部101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2626863號函辦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結婚內政部101年9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10292155號函有關民眾申請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生效日疑義案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8月21日北民戶字第1012368692號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1年8月27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132033600號函。
二、按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三、現行規定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係為減輕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上班之壓力。倘民眾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依上揭規定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另本部開發「例假日登記婚預約登錄及查詢作業」,設置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登錄及查詢例假日結婚登記預約案件及主機點開機資訊,便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理例假日結婚登記。
四、有關於星期六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登記日一節,對於星期六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同意星期六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結婚內政部101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35049號函有關結婚登記前3個辦公日申請結婚登記同時辦理非婚生子女更正父姓名登記案【說明一】、兼復基隆市政府101年10月5日基七戶壹字第1010003012號函。
【說明二】、按本部100年3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725號函略以:「如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生效日同時辦理渠等子女出生登記,考量生父母業已申請結婚登記在案,當事人之父母亦甚明確,為兼顧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達簡政便民之原則,得視同父母已結婚辦理該子女出生登記。」
【說明三】、旨揭建議,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並達簡政便民,於父母辦竣結婚登記時,得同時續辦更正父姓名登記,記事依戶籍登記記事例172004「生父母於民國×××年××月××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年××月××日更正生父姓名(約定從父姓)。」記載。
結婚內政部102年01月02日台內戶字第1010403721號有關大陸配偶與國人已於大陸完成結婚登記並育有子女者,其辦理結婚登記仍須實施面談【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10月22日召開研商兩岸結婚面談機制衍生問題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五(相關文號:101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346642號函)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12月24日移署出陸恒字第1010186629號函辦理。
【說明二】、依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上開函略以:「鑑於陸方對於通謀虛偽結婚,其實務認定及作法與我方尚有落差,考量現行面談制度實為確保兩岸婚姻真實性與防止大陸地區人民循虛偽結婚來臺之有效方式,爰對於『大陸配偶與國人已於大陸完成結婚登記,並育有子女』者,原則上仍以入境時予以實施面談為宜。若經本署查核相關個案之結婚與親子關係證明文件屬實,於實務上對於是類大陸配偶係採行較為簡便之面談程序。『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之機制,為戶籍登記流程之變更,93年3月1日以後申請入境之大陸配偶適用上揭規定。為避免虛偽結婚之氾濫,若先辦理結婚登記,嗣後發現虛偽結婚再撤銷戶籍登記,將造成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影響臺灣人民之權益,故經過面談過濾,再辦理結婚登記,乃保障臺灣地區人民之權益。就結婚之效力而言,在大陸地區結婚,依規定辦理結婚公證書,不管有無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均不會影響結婚之效力。有關大陸配偶與國人已於大陸完成結婚登記並育有子女者,可否取代面談機制一案,建議維持現行制度,仍以入境時予以實施面談,俾利發揮遏止虛偽結婚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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