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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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監護99年11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37061號有關丁0祐先生申請未成年子女(丁00)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按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567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是委託監護人乃由父母委託,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故本條所謂『他人』係指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從而,父母間尚無該條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嗣因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有困難,而由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之共同意思,交由其母或父(即他方)1人辦理,此時其母或父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應與所謂『共同行使』無間。本件丁○祐先生之申請書內容是否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要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審認之…」,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辦理。
監護99年12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90258797號有關父母之一方因「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致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疑義乙案,請 查照。按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5325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本件所詢本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引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所舉之例『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之認定標準,宜依社會通念、該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父母在監受徒刑之執行,是否構成民法第1089條所定『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故應就個案事實彈性認定,尚難一概而論…」。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
監護內政部99年12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90243983號函有關父母之一方因「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致不能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疑義乙案,請 查照。 按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5325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本件所詢本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引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所舉之例『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之認定標準,宜依社會通念、該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父母在監受徒刑之執行,是否構成民法第1089條所定『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故應就個案事實彈性認定,尚難一概而論…」。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
監護內政部99年11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37061號函有關丁康祐先生申請未成年子女(丁韋辰)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按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567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是委託監護人乃由父母委託,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故本條所謂『他人』係指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從而,父母間尚無該條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嗣因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有困難,而由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之共同意思,交由其母或父(即他方)1人辦理,此時其母或父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應與所謂『共同行使』無間。本件丁○祐先生之申請書內容是否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要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審認之…」,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辦理。
監護內政部99年11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80號函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疑義乙案,請 查照。一、按內政部97年6月2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684號函(諒達)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次按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略以:「…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參照)…」。爰實務上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後段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情事時,如事實上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他方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二、另有關辦理上揭登記,請登載記事為「因父(母)生死不明(失蹤、在監執行長期徒刑、受監護宣告、重病)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
三、至建議修正戶籍法第13條規定乙節,已錄案留供修正戶籍法之參考。
監護內政部100年5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8號函平鎮戶所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監護登記之記事於換補發戶口名簿時轉載列印戶口名簿記事欄案.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於補(換)發戶口名簿後,為避免新戶口名簿記事欄位不敷使用及判讀困難情況,記事欄內除最一筆遷入日期'出生地及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外,原各項登記日期即不再顥現,相關詳細資料均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依"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應併於戶口名簿登錄相關事項依上揭戶口名簿記事欄列印規則,尚無轉載列印當事人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且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格式設計,可列印2行,每行17個中文字,又現行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尚非僅1人,或有3人情形者,如全部列印所提建議內容,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空間劫無法容納相關記事內容.
二本案民眾如有使用旨揭記事需求時,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可依實際狀況於該子女記事欄內以人工加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監護登記日期等相關記事,
監護2012/03/14庥民戶字第1010048437號函轉內政部2012/03/13台內戶字第101112145號函有關建議經法院裁判為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案件之申請人,得以共同申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一案【說明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2月23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05310號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5條:「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第1項)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第2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第3項)」同法第47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第2項)」【說明三】有關法院裁判為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係經法院選任數人共同監護(輔助)或酌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負擔義務,並已判決確定,如共同監護(輔助)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人之一方無法併同親自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依上開規定,得以出具委託書由他方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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