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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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遷徙2005/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080號有關顏○江遷出未報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段。【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戶政事務所對於轄內戶籍登記事項,自應本於職權核處,如確有會查必要時,再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洽請相關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協助之。【說明三】至本案顏○江先生前經貴所逕遷戶政事務所地址,現經臺北縣汐止分局尋獲並通報其現住址,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應協助配合查察事宜,尚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絕,俾利將其戶籍遷至現住地址,以正確戶籍登記。
遷徙2004/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9958號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監所收容人師○驊辦理逕為遷入宜蘭監所疑義一案。【說明二】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監所收容人戶籍遷出,監所收容人為戶內人口或單獨戶,均可請其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據內政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由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遷徙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研處意見】依據本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受刑人應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要點」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需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故屋主依法申請將入監人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該收容人可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前開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依本部93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144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遷徙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研處意見】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父親若非房屋所有權人,其子申請同址創立新戶,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遷徙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從本(93)年元月起實施遷入登記需同時至對方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發現常有未同時辦理接續情形,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電話告知才辦理接續作業。【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從本(93)年元月起實施遷入登記需同時至對方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發現常有未同時辦理接續情形,而在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數小時後,已列印出(5231)之通報查詢時仍未辦理接續,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電話告知才辦理接續作業。而且近來常發生接續記事登打錯誤情形,需當事人原住地戶政事務所維護情形。 【研處意見】1.有關辦理遷入登記後需同時辦理接續作業乙節,因應異地受理戶籍登記作業取消現行通報模式改以遠地連線方式接續辦理相關作業,該相關作業事項前於92年12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2490號函知各作業單位;至遇遷入地未接續之情形部分,可執行查核他所未接續辦理案件處理情形作業(RLSC5800),即可得知遷入地未至遷出地接續辦理相關事項,毋需於列印(5231)通報後再執行查詢作業。 2.有關接續記事登打錯誤如何處理乙節,本部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俟彙整後統一規定。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遷徙2004/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194號有關簡化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提證一案。【說明二】對於人口眾多無申請戶口名簿之共同事業戶,可於該戶戶長所內註記共同事業戶無申請戶口名簿。其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經查該戶戶長所內註記確係無申請戶口名簿後,可免提證戶口名簿。
遷徙2004/7/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296號有關遷入單獨立戶所提證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可否以民眾於網際網路上申領之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佐證案。【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1)按地政電子謄本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啟用,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謄本服務,其格式內容與傳統紙張謄本幾無不同外(差異僅在電子謄本為保障個人資料,將權利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資料刪除),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2)又建物謄本之內容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部之內容載有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惟目前任何人皆可申請建物謄本,故民眾申請遷入單獨立戶,提憑網際網路上申領之地政建物謄本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佐證資料者,如另有租賃契約書,可予受理,若有疑義,應本於職權自行查證;至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仍應憑房屋所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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