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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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遷徙2006/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有關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內致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月11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7決議:「基於便民服務之意旨及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事宜,民眾持舊證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涉及國民身分證資料變更者,其作業方式如下:一、民眾持舊證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得同時繳交相片申請換領新證。二、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收取服務費後,依換發新證程序辦理。三、當事人如未親自到場辦理且未同時委託換發新證者,其申辦戶籍登記仍予受理,仍依現行規定於舊證背面加蓋『本證內容已有變更限X年X月X日前換證』章戳後發還,並發給換證通知單,通知當事人依相關規定換發新證。惟其如係辦理遷徙登記,且舊證背面住遷註記欄或職業欄仍有空白欄位,可接續註記新住址,並依照原排定或另訂之換證日期發給換證通知單通知當事人換發新證。」即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民眾持75年版舊證申請遷徙登記者,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鑑於75年版舊證將自9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爰自96年1月1日起,民眾持75年版舊證或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時,茲分別規定如下說明四及說明五。【說明四】持75年版舊證辦理遷徙登記:〈一〉本人辦理遷徙登記,未攜帶相片者,可當場拍照,惟如當事人拒絕拍照或同時辦理換證,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戶政事務所之拍攝器材如有毀損等原因無法當場拍照時,應請民眾備齊相片,始得同時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二〉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戶長未攜帶戶內人口相片申辦換發新證時,應請戶長備妥戶內所有人口之相片及換證委託書後,再行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新證製作完成後仍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持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一〉本人辦理遷徙登記,依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亦可繳交1年內拍攝之新相片辦理換證,惟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者,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二〉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若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該戶之遷徙登記不予受理。
遷徙2006/1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4779號有關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業經內政部重新規定,請依原函(如后附件)說明項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第47條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按戶籍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遷徙登記之申請人,戶籍法第42條定有明文,遷徙登記之要件,戶籍法第20條、第21條定有明文,至申請程序,第47條定有明文。【說明三】又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長辦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本即戶籍法授予戶長之權利,不論該戶內人口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戶長均得辦理其遷徙登記,無須另檢附當事人之同意書。未成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惟遷徙登記之適格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縱未成年人本人因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致無法自行辦理遷徙登記,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仍得由戶長辦理之,並非侵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而係以有遷徙之事實為依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說明四】綜上,考量實務與法規,有關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仍請依戶籍法、本部86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8601797號函及90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述如下:〈一〉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長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委託書。〈二〉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為第3人時,該父或母得以戶長身分偕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得書面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配偶之同意書。〈三〉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四〉另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如經查當事人於遷入地確有居住之事實,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規定逕為遷徙登記。【說明五】本部95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0567491號函及95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遷徙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577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父母分別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如何申辦未成年人遷徙登記疑義一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本部90年4月9日台〈90〉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規定,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說明三】另本部85年12月16日台〈85〉內戶字第8505259號函規定略以:「按一地遷徙登記僅係簡化作業,向一地申請,實質上仍包括遷出及遷入登記,故申請人仍須符合各該規定。」88年8月4日台〈88〉內戶字第8896537號函規定略以:「按遷徙登記之申請人須符合各該遷出及遷入登記之申請人,如申請人之一方無法會同辦理,且已出具委託書者,無庸另檢附遷出申請書。」【說明四】依來函所敘個案,未成年人之父母分別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其父或母以戶長身分申請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均需另一方會同辦理,或持憑另一方之委託書辦理。如父母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遷徙2006/08/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5982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母為遷入地戶長,申辦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本部95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函說明二規定略以:『未成年辦理遷徙登記,如未成年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前開函釋之父或母為戶長者,不限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8月2日函影本1份。
遷徙2006/08/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5982號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母為遷入地戶長,申辦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本部95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函說明二規定略以:『未成年辦理遷徙登記,如未成年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前開函釋之父或母為戶長者,不限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8月2日函影本1份。
遷徙2006/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有關戶內有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父母均非戶長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案疑義。內政部函【說明二】未成年人辦理戶籍登記,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本部90年4月9日台〈90〉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仍得適用。又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另如父母均非戶長,由戶長辦理戶內未成年人或全戶〈含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依法務部95年3月27日函釋意旨,無論其父母是否為戶內成員,仍須提憑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或委託書。【說明三】貴局前開函所附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案例,母單方申請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並書面表示其配偶有家暴及外遇等行為,經戶政事務所向兩地警察局皆查復該未成年人有居住事實。惟依上開規定,仍須提憑父親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請當事人請求法院酌定後辦理。另如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已有民事保護令,且於該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得依本部戶政司91年10月30日內戶司字第0910006003號函規定,持憑民事保護令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說明四】另上揭規定係適用於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有關初設戶籍登記,仍請依戶籍法第43條規定,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遷徙2006/4/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567491號2006/3/27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09954號有關未成年子女辦理遷徙登記案。【說明三】法務部95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50009954號函略以:「...未成年人辦理戶籍遷徙,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戶籍法第42條關於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父母均非戶長,而同一戶內有未成年人遷徙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至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說明四】檢附法務部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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