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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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遷徙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遷徙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074號有關重複設籍乙案,請確實依說明段辦理。【說明二】內政部為免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案件時,因完成遷入登記作業後,未依規定即時連線至他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作業,致使遷入地及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同時存在民眾設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系統爰於95年10月28日新增「應至他所接續辦理登記案件」查核功能,於各戶政事務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系統印表機每日自動列印「未接續案件紀錄明細表」,提供各戶政事務所藉由該表瞭解所內戶籍員未接續辦理遷出登記作業情形,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依該表之通報資料查核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執行業務情況,本府並以97年1月17日府民戶字第0970019119號函轉內政部97年1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70009761號函請各所切實於1小時內完成接續辦理登記案件,合先敘明。【說明三】按內政部進行97年第1季重複設籍案件查核結果〈如附件一〉,部分戶政事務所未按前揭規定完成接續辦理登記案件,較往昔遲辦案件驟增,請各所主管加強督導承辦人員務必於當日且1小時內完成接續作業,並於接續完成後於申請書註記「56已接續完成」,並督促申請書校對人員善盡職責,詳查有無完成接續程序,以免發生重複設籍之情形。另未依規定辦理件數,內政部於97年10月起,每月定期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內公告。
遷徙2008/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6603號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家暴案件被害人持憑民事保護令辦理遷入登記,免經查證戶長拒提戶口名簿事實以及免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除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外,…,並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依本部97年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24575號函略以,「民眾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依上開會議決議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另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6條規定,「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考量被害人人身安全與遷徙資訊之隱蔽性,針對被害人持憑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辦理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除應依本部上揭97年2月12日函規定先行辦理外,戶政事務所得免催告遷出地戶長提出戶口名簿,惟應於該戶長「所內記事」欄記載「○○○遷出戶口名簿未註記」,並伺機補註,以確保戶口名簿資料之正確性。又戶政事務所於處理類似家庭暴力案件之戶籍登記時,應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6條規定,避免揭露當事人之戶籍資訊,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遷徙2008/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1685號2008/2/18法務部法矯字第0970002821號有關出監人口行方不明,其戶籍應由何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7年2月18日法矯字第097000282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各矯正機關係依收容人入監時所提供之戶籍資料,且未知其是否確為行方不明者,俟其出監所後機關為辦理逕為遷出,僅能向遷入矯正機關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依上開意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出監所後,原矯正機關得向收容人遷入矯正機關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逕為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受理上開申請後,應查明該矯正機關收容人出監所後,是否居住入矯正機關前之設籍地址,如當事人未居住原址且行方不明時,應函請當事人現戶籍地〈即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將其戶籍逕為遷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遷徙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6519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民眾於選舉期間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戶政機關依法催告致影響選舉人資格疑義案。【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得經戶政機關查明當事人確有居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遷徙2007/1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5038號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如戶長為入監人口,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無法取得戶口名簿時,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受理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補註」一案。【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辦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改註。
遷徙2007/1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363號有關戶政機關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乙事,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段辦理。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衛生署上開函略以,查醫療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另戶籍法第11條規定,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提供資料。依上開規定,凡具繼承權之家屬均可向醫療機構申請病人之死亡證明書,按戶政機關應先行請病人家屬向醫療機構申請,如確未能經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則醫療機構應依上開醫療法第26條及戶籍法第11條之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對診療紀錄等之資料蒐集。爰戶政事務所如確無法經由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得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向醫療機構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之方式,取得所需資料,惟戶政事務所對於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僅限該次行使職權使用,且不得無故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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