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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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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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附書件注意事項


  

1. 出生證明書。 
2. 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3. 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出生通報表(出生60日內)辦理,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以申請人申報為準。(均須正本)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出生者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在國外出生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5. 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公文書及棄嬰照片查實辦理。
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四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 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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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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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單


委託書 

生育津貼


苗栗縣民生小孩,自11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第一胎發1萬元,第二胎以上發2萬元,多胞胎每名新生兒發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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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持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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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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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三)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美工圖

補助內容

(一) 自11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第一胎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生產多胞胎者,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第二胎以後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領取1萬元。
(二)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領新臺幣1萬元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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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洽詢電話:037-370576或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期程:自113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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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單


113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113.1.1)
113年苗栗縣生育津貼切結書
113年苗栗縣生育津貼申請書
 

性別主流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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