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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其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為準」 

       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依據內政部相關函釋,同一家族各成員使用書寫方式不同之同一姓氏,其使用習慣有待尊重。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可尊重當事人意願,受理更正姓氏,惟以1次為限。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嗣後如辦理相關案件發生身分認定疑義,由戶政機關核發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縣府民政處提醒鄉親,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其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為準。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如申請更正姓氏,以1次為限。


訊息張貼時間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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