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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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099/05/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9930號099/04/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管銀法字第09900146310號檢送「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程序」及流程表。 【說明二】、為有效防堵詐騙集團,金融機構如查證比對國民身分證資料有疑義時,依旨揭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之規定以書面傳真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時,請儘速配合協助查復。
國民身分證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溥,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國民身分證099/01/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5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號令修正發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tw) 下載。 
國民身分證098/12/30內攻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29427號函有關辦妥變更或更正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應於當事人除戶個人記事加註變更或更正記事以利簡化戶籍資料查詢程序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據上揭函略以,現行戶政事務所辦妥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皆於現戶個人記事登錄變更或更正記事。惟當事人如前一筆資料業已列入除戶,因該份除戶資料未註記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記事,造成戶政事務所查證個人資料之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相關記事,以利戶政事務所查詢。【說明三】、本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贊同該府意見,針對後續戶政事務所辦妥民眾變更或更正統一編號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個人記事930028「因(與他人重複使用困擾、… )原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以便利戶政事務所查證作業。
姓名更改099/05/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566號099/05/27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0700338號有關99年5月19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內政部函【說明二】、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旨揭民法第1059條修正條文,對於父母未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或約定不成之情況,於第1項增訂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另對於成年人變更姓氏,於第3項規定由成年人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無庸父母之書面同意,並於第4項規定成年人變更姓氏以1次為限。此外,民法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對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亦有適用。」 
姓名更改099/04/09內政部令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099/02/24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80056050號檢送內政部99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1份。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申請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應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乙案,依據法務部99年2月24日法律字第0980056050號函(如附件影本)函略以:「…按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如申請人因全國性減刑而受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裁判確定,即與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要件有別,衡諸憲法保障人民姓名權之意旨,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是宜認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應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三】、本部96年8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35號函、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8135號函、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3866號函及97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70083684號函停止適用。
原住民099/04/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38164號099/04/12行政院秘書長函院臺內字第0990020809號有關立法院簡委員等15人提案,針對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書件,應完整呈現原住民傳統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本案經本部99年4月20日召開「研商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相關文件應完整呈現傳統姓名作業」會議,邀集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交通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等相關機關(單位)開會討論,多數機關(單位)資訊系統與書件可完整呈現原住民傳統姓名。惟為避免原住民取用之傳統姓名字數過長,造成資訊系統與相關書件無法完整呈現,請加強宣導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字數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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