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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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姓名內政部106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0448159號有關未成年人於少年觀護所「收容」或「羈押」,有無姓名條例不得改名規定之適用案【說明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5年12月15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50031435號函、法務部105年11月25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0505008870號函辦理,兼復貴局105年9月21日北市民戶字第10532859300號函。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再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爰增列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
【說明三】、次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同法第71條規定:「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第1項)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20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第2項)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調查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46條折抵刑期之規定。(第3項)」
【說明四】、查本案申請人莊○豪先生依前揭姓名條例之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渠子莊○松改名,案經前揭法務部函復略以,本案當事人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係依少事法少年保護事件所為之收容處分,渠業於105年9月7日出所。另依現行入出矯正機關收容人通報機制,交換內容含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入出原因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基於資源共享之原則及考量戶政單位辦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需要,同意配合增列「少年類別」註記事項。
【說明五】、又依司法院秘書長前揭函略以,少事法所定之「收容」,係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之特別規定,法院收容時,乃考量少年需保護性之有無,與就刑事案件所為「羈押」處分之適用對象及構成要件不同(少事法第26條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參照),亦非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似不生是否受該條規定限制之問題。少年受「羈押」部分,依少事法第1條之1、第71條規定,原則上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惟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故與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之羈押,未盡相同,是否有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仍請本於權責卓處。
【說明六】、有關未成年人於少年觀護所「收容」,係基於保護少年目的所為之措施,尚不受姓名條例不得改名規定之限制;另未成年人於少年觀護所「羈押」,因少年受「羈押」處分之條件,較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之羈押更為嚴苛,爰受羈押處分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應限制其不得改名。
【說明七】、另有關法務部現行入出矯正機關收容人通報機制,增列「少年類別」註記1節,本部規劃將該通報內容,顯示於當事人之特殊註記中供戶政事務所查詢,並擇期版本更新。
個人資料內政部106年2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60403544號地方稅務局為稽徵業務需要,戶政事務所如有受理民眾遷徙提證租賃契約書相關資料時,得否通報房屋所轄主管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案【說明一】、依據財政部106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2260號函、法務部105年11月2日法律字第10503516410號函辦理,兼復貴府105年8月18日府民
戶字第1050203716號函。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7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第1項)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第2項)」
【說明三】、查財政部前揭函略以,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係為作成正確之課稅處分或藉由調查程序落實核課權,爰調查之範圍與程度,應以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尚不以具體個案或事後調查為限。次查法務部前揭函略以,地方稅務局如為辦理相關課稅業務,且基於「095 財稅行政」之特定目的蒐集旨揭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其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參照)。本案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業務需要,請戶政機關提供設籍者之租賃契約書,如經洽請求機關(地方稅務局)確認,改採提供「門牌地址」,亦可達成稽徵目的時,因屬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方法,自較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2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爰本案請依前揭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6年2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60405279號函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之正面統一編號為9碼,背面另載有檢查碼1碼,駐外館處得否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事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2月10日領一字第1066600561號函。
二、依戶籍法第5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另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54年時編定為9位數,58年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作業加註檢查碼成為10位數。
三、有關駐外館處受理旅外國人護照申請案時,當事人出具舊式國民身分證之正面統一編號為9碼,背面另載有檢查碼1碼,如駐外館處對於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疑義時,得請當事人另提憑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供駐外館處查驗,或由駐外館處公務傳真或函請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






國籍取得內政部106年3月6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912號函有關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生活保障無虞證明疑義1案說明:
一、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前,有關外籍人士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之配偶辦理1節,本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規定,外籍人士於我國籍配
偶死亡後,若無法提出最近1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者,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得比照國人配偶辦理。
二、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後,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已無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相關證明,而對於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申請歸化國籍,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仍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故本部92年9月22日上揭函所稱「其財力證明得比照國人配偶辦理」1節,已不符現行規定,停止適用。
三、查國籍法修正案於立法院審議時宣告「第4條照各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4條說明六敘明「符合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之一者,在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應比照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之財力標準從寬認定,並於修訂施行細則時列入修正條文。


」爰本部擬訂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納入上揭修正動
議內容。於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完成法制作業前,依
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案件,
當事人提憑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
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國籍歸化內政部106年3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8425號函「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06年3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0842號令訂定發布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4 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842 號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專業人才,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科技領域:
(一) 在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
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及尖端基礎研究、國防及軍事戰略等尖端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 在人工智慧、物聯網、擴增實境、區塊鏈、虛擬實境、機器人、積層製造等前瞻科技上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
二、經濟領域:
(一) 在產業之關鍵技術、產品關鍵零組件或其他技術上具有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級。
(二) 在農業、工業及商業之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積體電
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汽車零組件、系統整合、大眾傳播、法律、保險、銀行、翻譯、諮詢顧問、綠色能源、醫療照護、文化創意或觀光旅遊等企業擔任專業職務,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
人才。
三、教育領域:
(一)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二)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或研究技術人員,且現受聘於我國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三) 學術活動或研究結果獲得國家機關或國際著名學會、團體頒發奬項或論文
刊登於著名論文引用目錄或國際著名學術雜誌。
四、文化或藝術領域:
(一) 獲各界或知名評論家、文化、藝術協會、重要媒體報章雜誌評論肯定者。
(二) 現任或曾擔任獲傑出評價之活動(指標性藝術博覽會、雙年展等藝文計畫)
主要或重要角色者。
(三) 曾獲得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奬項或擔任奬項之評審者。
(四) 具備傑出成就始得加入之組織成員。
(五) 在文化資產或固有文化之保存、維護、傳承及宣揚具有特殊技能或成就者。
(六) 在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
廣播、電影、電視等各種文藝工作有傑出技能或成就者。
五、體育領域:
(一) 曾獲國際體育(運動)比賽前三名或具優異技能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
力。
(二) 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國際性體育(運動)比賽裁判或具優異賽事績效
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
六、其他領域:
(一) 在民主、人權、宗教等領域有重要著作或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二) 在金融、醫學、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
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具傑出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且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三) 在社會、生活、飲食及流行時尚等具優異才能者。
第 三 條 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印鑑內政部106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60411514號書函有關外交部就授權辦理印鑑登記事項修訂文件驗證授權書格式「備註」及「填寫說明」事項1事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06年3月28日外授領三字第1065302333號函(如附件影本)副本辦理,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6年1月4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532698400號函。
二、外交部配合本部103年1月29日廢止「印鑑登記辦法」,並於同日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103年2月4日生效),及為明確提示民眾有關授權辦理上揭作業規定事項,業修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提供下載之授權書(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時使用之格式一及格式二)相關備註及填寫說明,前揭修正格式可至該網站「文件證明」之「申請書下載專區」項下下載。
收養內政部106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1060411140號函有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判決確定之終止收養,其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者,得由一方辦理終止收養登記1案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6年3月27日新北民戶字第1060521526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32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次按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得比照夫妻共同收養案件之申請方式,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終止收養登記。另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依同法第1091條規定略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另依同法第1098條規定略以,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倘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判決確定之終止收養,其身分關係經法院確認,為落實簡政便民,其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或為兩人以上之監護人擔任者,得比照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由其中一方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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