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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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戶籍謄本099/01/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41837號有關便利請領英文除戶戶籍謄本之規定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戶政服務考量,戶內多位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廢止戶籍等屬現在臺無戶籍者,得以戶內任一當事人最後除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英文除戶戶籍謄本(含全戶及部分)之核發機關。
戶口名簿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溥,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戶籍謄本099/03/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有關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補填身分登記乙案。【說明二】、邇來屢有民眾反映英文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等身分登記記事,致其請領後於國外使用時,衍生爭議無法使用情事。【說明三】、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1、出生登記。2、認領登記。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4結婚、離婚登記。5、監護登記。6、輔助登記。7、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8、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說明四】、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再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至第6點、第9點及第10點之規定,身分登記於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均以阿拉伯字書寫,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身分登記記事,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是以,身分登記記事應登載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中,惟早期戶籍資料登載係以人工繕寫轉錄,如當事人遷徙頻繁,戶籍資料謄寫轉錄時該記事遭省略,致身分登記記事未同時轉載於戶籍資料。【說明五】、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與不便,戶政事務所如遇未登載身分登記記事之情形或民眾有補登需求時,應循線查明其身分登記記事,並以個人記事補填作業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前揭補填作業僅得至戶籍地辦理登記,無法跨所申請。惟英文戶籍謄本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是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得請民眾於申領英文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方式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憑以辦理補填,嗣後再將申請書正本交換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留存。 
戶口名簿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戶口名簿099/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4923號臺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戶口名簿換領得由戶內人口為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說明二】、臺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戶口名簿經常因為戶內人口異動頻繁而過度使用,以致難以維持整潔、美觀。所以常有戶內人口要求辦妥戶籍登記案件後,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建議開放得由戶內人口換領戶口名簿。【說明三】、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基此,戶代表人為戶長,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且登載戶籍資料之異動,如未經戶長同意,其戶內人口(含寄居人口)即可依個人需求任意換領或補領,恐衍生一戶多本戶口名簿之爭議,影響戶口名簿之公信力。又換領或補領戶口名簿得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所申請,現行換領或補領作業已屬便利,尚無困擾,爰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戶口名簿099/03/0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569號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國民身分證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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