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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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2009/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有關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驗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又按本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檢送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載明「戶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提附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佐證資料」。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二、2年內彩色相片1張。」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戶政事務所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避免因他人偽冒身分致戶政事務所難以辨識而誤發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且首開作法並未因本辦法訂定而有差異。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 
國民身分證2009/0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5035號有關張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12xxxxxxx)詢問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免予註記乙案。【說明二】、有關張君陳述其業已完成變性手續,經內政部役政署98年1月6日役署召字第0970022047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權,本案同意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免予註記;渠日後若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本案請依上開說明核處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換領事宜。
國民身分證2008/12/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 http : //gazette.nat.gov.tw)下載。
國民身分證2008/8/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31783號有關建議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辦理1案。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三】按國民身分證係國民之身分證明文件,非屬役別證明文件,且國民身分證役別欄之資料,包括除役、免役及禁役均已免予註記、不再記載。民眾申請役別變更後,因非屬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申請要件,得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惟考量簡政便民,有關因役別變更欲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民眾,辦理歸鄉報到役別變更後,其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者,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
國民身分證2008/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7227號有關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法第60條規定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親自為之與相關函釋。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釋,係本部基於戶籍行政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權上所掌管之事項對於法律規定所為之釋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9年判字第750號判決,函釋之內容,與立法意旨相符,自具補充法律適用之效力。查上開函釋核與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均無牴觸,自有法律效力,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並無不符。【說明三】依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惟非當然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須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同法第22條第1項1款第2項規定參照〉。準此,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因其未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滿14歲之人民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即係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法律規定」之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之特別規定。依法律規定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如何行使,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既為人民之權利,父母自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未成年子女請國民領身分證。基此,行政程序法與戶籍法間尚無相互牴觸與競合問題,應併為適用。
國民身分證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國民身分證2008/3/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有關建議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為申請人,辦理戶內人口遷徙得併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按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當事人如拒絕換證,應不予受理戶籍登記,申請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上原記載之地址資料已有變更,即應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戶籍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當事人如另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由戶長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或無換證委託書,應由受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或另掣據切結敘明「受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籍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另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或切結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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