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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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20320375號有關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後續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及繳銷國民身分證一案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10月1日北市民人口字第10232880700號函。
二、本部102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241399號函略以,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申請國籍變更案,本部審核完竣准駁結果,同時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惟附件國籍證明(書)逕送戶政事務所轉申請人。
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自即日起,本部一併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其中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繳銷之國民身分證,逕送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事宜。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20323399號有關建議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如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其規費由新臺幣(以下同)200元調降為50元一案一、按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
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
本法向戶政機關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
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
、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二、換領國民
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50元。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
收費新臺幣200元。」舊證遺失,因屬「補領」國民身分證
,爰須依上開標準繳交200元補證規費。
二、民眾國民身分證遭竊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而補領國民身
分證,其規費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並經
審慎考量,研議仍宜維持現行收費標準為宜,理由如下:(一)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規費,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歲
入項目之一,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不贊成
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如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其
規費由200元調降為50元。
(二)有關警方報案三聯單,本部警政署表示三聯單內備註欄
,已敘明本單僅為報案登記,不作為其他證明之用。亦
難以查證遺失是否屬實或導致有心人士謊報遺失,規避
減少繳納規費,且將引發其他非自願性補證是否比照辦
理之爭議。
(三)國民身分證係重要證明文件,持有人應負善良保管義務
,防止遺失致遭偽變造,衍生諸多犯罪事件,倘因遭竊
而補領,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者,規費得由200元調降
為50元,同一事項有兩種收費標準,不符合公平正義。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3695872號有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一、兼復基隆市政府102年12月9日基府民戶參字第1020131283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次按本部102年1
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略以,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另按「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者(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查結婚或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切實查對申請人及法定要件無誤後據以辦理,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如遺失國民身分證不得同時補領者,將造成申請人須返回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轄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甚為不便,爰依戶籍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公告旨揭事項,於103年1月10日實施。至補領應提憑證件仍應依前揭規定第4點第2款第3目規定,提憑戶口名簿正本及2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經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切實查對人貌無誤後,據實核發,以避免偽冒身分,確保民眾權益。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 年08 月20 日台內戶字第1020285256 號檢 送「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格式(如附件)1種,請 查照。一、 兼復南投縣政府102 年8 月9 日府民戶字第1020157973 號函。
二、 依戶籍法第62 條第1 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另依本部102 年7 月30 日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 號函(諒達)略以,已失效力之國民身分證如確有對申請人或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
由,如經申請人或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之原證。
三、 有關因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而應繳回國民身分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截角後收回。至申請人或當事人以特殊事由申請保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仍應本於職權審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同意
當事人之申請。
四、 檢附「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格式供參,惟當事事人如以其他方式或提憑他種書面形式具結,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確有具結真意及效力者,自得本於職權採認。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 年09 月03 日台內戶字第1020291648 號有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14條第2項第1 款及第5 款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一、 兼復雲林縣政府102 年8 月21 日府民戶字第1020118099 號函。
二、 查本辦法修正條文第14 條第2 項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一、依本法第60 條第2 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五、前項第2 款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 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係規範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第1 款之原立法理由係民眾親自辦理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
所得以核對人貌,故得免繳交相片,第5 款之原立法理由係為簡政便民,檔存相片影像檔使用年限符合應繳交之相片規格期限時,得免繳交相片。
三、 次查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人貌。準此,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本應核對人貌;另同條項第5 款規定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部分,於本人依戶籍法第60 條第2 項規定書面委託他人換領之情形,其人貌之核對,得以親向當事人電話確認、查對其他具相片之身分證件或人證等方式為之,並切實查證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之真實性。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切實查證辦理。
四、 另近日於臺北市發生不法人士以偽證調換真證方式,取得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並持以申請當事人之印鑑證明案件,幸賴戶政事務所同仁切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並細心查證,當事人之權益得以保障,殊值嘉勉;又因該所同仁及時於當事人之戶籍資料所內註記登載相關情事提供警示,桃園縣之戶政同仁得以阻止該等不法人士復持該國民身分證假冒當事人申請遷徙登記。為保障民眾權益及正確戶籍登記,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等事項,請切實核對當事人人貌、戶籍資料及審核提憑文件。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2 年12 月05 日台內戶字第1020355439 號異地受理案件,其中補發國民身分證附繳證件,戶口名簿是否非一定要繳交正本。本所實際案例:設籍金門縣○○鎮阮姓先生,非戶長,且戶長現在大陸經商,於9月中旬在本轄居住地自宅遭竊,且已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無法提出戶口名簿正本,但可提出護照、駕照及健保卡正本,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影像查詢,可查出確係本人,又有報案聯單及鄰人作證,本案是否個案予以受理?
一、 查「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4 點第2 款第3 目規定略以,補領國民身分證應提憑(1)戶口名簿正本。(2)2 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本點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開放異地受理補領國民身分證之風險性,為維護證件核發之正確性,落實人貌身分查對,爰除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外,並應提憑戶口名簿辦理。俾利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防止偽冒領情
事發生,保障民眾權益。
二、 同要點第2 點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應本於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 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作成行政決定,本案如當事人確實無法提具,且戶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及證明文件,經查明確實為本人無誤後,得依
該要點第2 點規定核處。
國民身分證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30115803號函有關國民身分證遺失掛失流程宣導案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邱委員志偉質詢國民身分證遺失掛失流程及政策宣導,以及能不能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及補證辦理。
二、目前國民身分證掛失可採以下4種方式辦理: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協助掛失國民身分證、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均24小時服務或於上班時間親洽任一戶政事務所或以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
三、為推動前揭宣導,惠請透過網站、戶政事務所跑馬燈、公布欄及海報各式文宣品等各項機制宣導。宣導文字建議以:掛失身分證請撥1996或親洽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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