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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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彙編
法令類別機關字號函釋要旨法令內容
國民身分證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國民身分證099/05/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9930號099/04/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管銀法字第09900146310號檢送「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程序」及流程表。 【說明二】、為有效防堵詐騙集團,金融機構如查證比對國民身分證資料有疑義時,依旨揭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之規定以書面傳真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時,請儘速配合協助查復。
國民身分證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溥,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國民身分證099/01/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5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號令修正發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tw) 下載。 
國民身分證098/12/30內攻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29427號函有關辦妥變更或更正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應於當事人除戶個人記事加註變更或更正記事以利簡化戶籍資料查詢程序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據上揭函略以,現行戶政事務所辦妥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皆於現戶個人記事登錄變更或更正記事。惟當事人如前一筆資料業已列入除戶,因該份除戶資料未註記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記事,造成戶政事務所查證個人資料之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相關記事,以利戶政事務所查詢。【說明三】、本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贊同該府意見,針對後續戶政事務所辦妥民眾變更或更正統一編號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個人記事930028「因(與他人重複使用困擾、… )原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以便利戶政事務所查證作業。
國民身分證2009/03/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2009/02/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0468號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按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略以:「…已成年之收容人,…為防止冒領情事,得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又本部95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50 042277號函略以:「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說明三】、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乙節,鑑於收容人因舊式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尚可依上開本部95年3月16日函辦理,舉重以明輕,針對收容人尚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自得參照該函及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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